清华大学201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报考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力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力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必须在研究生入学前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力的人员;
(3)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但仅可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4)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力后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含国家承认学力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发表过文章;b.辅修过所报专业本科的全部主干课程;c.本人英语水平证明。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可适当放宽;
5.报考工商管理硕士460100 (MBA)的考生必须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后三年以上(含三年)工作经验,或者大专毕业后五年以上(含五年)工作经验,或者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并有两年以上(含两年)工作经验;
6、公共管理硕士490100(MPA)报考条件参照MBA要求,具体标准以教育部当年文件要求为准。
7.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大学学习的专业不能是法学专业(包括: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8.申请参加我校单独入学考试(单考)的考生必须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连续工作四年以上,政治思想表现好,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成为业务骨干、经单位推荐报考委托培养回原单位工作。单考生只按委托培养类别招生。对以下两种情况或类似情况的考生不能参加我校的单独考试:(1)人事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办事处的;(2)工作单位与档案所在单位不一致的。我校工学门类各专业(专业代码前两位为“08”)以及MBA、法律硕士均不招收单考生(强军计划除外)。
9.考生持境外获得的学力证书报考,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资格审查时须提交认证报告。
10.考生须承诺学力、学位证书和考试身份的真实性,一经招生单位或认证部门查证为不属实,即取消录取或入学资格。
二、报名
1.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所有报考我校的考生均须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报名(http://yz.chsi.com.cn/),报名时间按教育部统一规定。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3.所有报考我校MBA、MPA的考生、所有报考我校美术学院的考生、所有参加我校单独考试的考生以及北京地区报考我校的统考生和北京地区报考我校法律硕士联考考生均需在清华大学参加初试,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北京”“清华大学”报名点,选择其它报名点无效。其他考生可在当地就近参加初试,在网上报名系统选择就近报名点。
4.凡在清华大学参加初试的考生,必须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报名系统中交纳初试报考费,在交费成功24小时后,须登陆我校网上报名系统打印《2010年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报名信息表》,2009年11月6日前寄(送)到清华大学研招办,11月9~13日可登陆我校网上报名系统查询本人照片,并于12月中旬后上网打印准考证。清华大学网上报名系统登陆网址为:http://tsinghua.cpge.cn/
5.在外地报名点参加初试的考生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报名后,按照当地报名点的要求交初试报考费、照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