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其他
(一)考生因报考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二)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
(三)各招生单位根据本简章,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招生简章。
(四)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附:1.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
2.进行自主确定复试分数线改革试点的高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