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2010年录取原则
第八条 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坚持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严格按本章程开展录取工作。
第九条 录取专业时,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对进档考生按成绩排序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对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按第二专业志愿进档;对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投档成绩予以调剂;无法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对投档成绩既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考生健康状况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进校三个月内,学校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检查,对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外语类、音乐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均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听辨灵敏。
第十三条 各专业无性别和民族限制(预科班限招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对进档考生在专业(按相关省份2010年艺术类专业招考规定,有联考或统考要求的须专业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上)和文化成绩双上线的前提下按以下原则录取:
1、音乐学、舞蹈学专业按校考(组织了校考的省份)或联考专业成绩(没有组织校考的省份的联考专业成绩须在本科合格线上)70%与文化成绩30%相加排序择优录取;
2、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校考(组织了校考的省份)或联考(没有组织校考的省份的联考专业成绩须在本科合格线上)专业成绩40%与文化60%相加排序,择优录取。
3、美术类专业以相关省份的联考专业成绩60%与文化成绩40%相加排序择优录取,以综合成绩投档的省份即按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