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语学院2010年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四川外语学院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教学司【2010】9号文件精神,我校俄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日语、意大利语、阿拉伯语、朝鲜语和越南语专业在各省(市、自治区)纳入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并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政策和生源质量执行相应批次录取分数线;其余专业维持本科第二批次录取(重庆市、陕西省、河北省和贵州省,英语、翻译和商务英语专业纳入本科第一批次录取)。
第十三条 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省(市、自治区)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我校的普通类考生,我校着重参考考生的英语和语文成绩进行择优录取,原则上要求英语和语文成绩分别达到100分以上。
第十四条 在第一志愿不足的情况下,对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省(市、自治区)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我校的考生,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我校参照上一条规定择优录取。对未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兼顾专业级差的原则确定专业(专业1、2;2、3志愿之间的级差分别为3分、2分,其它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0分)。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在缺额专业中进行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江苏省录取原则:文科类选测科目为政治,理科类选测科目为化学;文理科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其他原则按照上述要求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志愿清。
第十六条 凡符合国家及当地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条件,经省(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我校的考生,我校实行“加(降)分出档,裸分选专业”。
第十七条 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达到当地省(市、自治区)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联考或专业校考成绩合格,经省(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我校的艺术类考生,我校按照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各占50%的百分制权重计算综合成绩,并着重参考英语和语文成绩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