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精神,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保证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简称招生工作,下同)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综合性大学。学校中文全称为江汉大学,英文全称为Jianghan University ,国标代码为11072。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角湖路8号,邮政编码430056。学校网址www.jhun.edu.cn 。
第四条 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设有63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法、文、史、教育、理、工、农、医、管理、艺术等11大学科门类。
第五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生(含艺术、体育类考生)、自主招生、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中职生、艺术特长生。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八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省招生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入学考核
第十条 报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考生(除运动训练专业外)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部分专科专业招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生源的考生须参加湖北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一条 报考本科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自主选拔录取考核,经考核合格者,方具备自主选拔录取资格。
第十二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下同)有关专业基础课联(统)考或学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取得相关专业成绩合格资格。具体要求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三条 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省组织的体育专业术科测试;报考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学校按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组织的专业测试和文化考试。
第十四条 报考艺术特长生的考生须参加湖北省组织的统一专业测试。
第四章 江汉大学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和录取分数线,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考试成绩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德智体美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部分专业相关单科成绩还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标准。
第十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所在省有关规定确定,一般为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招生计划量大的省可小于此比例,但须高于100%。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另由学校提供调档名单。
第十七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根据缺额计划,可以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学校原则上不录取无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 在专业安排上,按专业志愿分数级差进行录取。即第一至第二专业志愿、第二至第三专业志愿,分别扣减级差2分,第三至以后专业志愿,不再扣减专业级差分,同等条件下,理工类及文史类各专业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部分缺额专业,根据生源和志愿情况进行调剂录取。对无法满足本人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作退档处理。
江苏省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及以上,分专业录取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按照考生实际总分(语数外+附加分+奖励分)从高到低排序,总分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对取得我校自主选拔录取入围资格,体检、政审合格,填报了我校第一志愿,且高考成绩达到湖北省第二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下列办法录取:
(一)对高考成绩达到我校最低投档分数线(省内非武汉市籍考生按武汉市投档分数线执行,下同)的考生,予以录取,并在高考成绩原始总分基础上增加15分,统一排序,按照专业志愿级差和相关专业录取规则安排专业。
(二)对高考成绩未达到我校最低投档分数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调剂录取。
(三)根据《江汉大学2013年本科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的规定,以报名条件第五、六条取得入围资格的考生只能录取到园艺、护理学专业,或中外校际交流项目的有关专业,且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不含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高考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并已投档的专业合格考生中,按下列规则录取:
(1)美术学类、设计学类、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按专业校考成绩(湖北省按美术统考成绩)和文化成绩折算合成分[计算公式: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表演与设计)专业和音乐类其它专业(方向),按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对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表演与设计)专业的湖北省考生实行自主招生,即由学校自主确定专业合格标准,自主确定文化录取分数线。
(4)对专业校考成绩特别优秀并已与我校签订了预录取协议的考生按第一专业志愿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高考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湖北省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90%(含)以上,按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中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60分,录取时适当考虑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不含运动训练专业)在专业术科和文化考试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并投档的考生中,湖北省籍考生按专业术科和文化成绩折算合成分[计算公式:术科成绩×75%+文化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他按生源所在省相关投档规则和分数,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运动训练专业实行单独招生,由学校确定录取标准并负责录取,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具体录取标准按当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艺术特长生在参加湖北省统一专业测试合格并与我校签订了协议的预录考生中,按省规定的文化分数线和学校需要的招生项目,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录照顾政策的考生,按照含加分后的投档成绩统一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报考部分本科专业的考生,其相关单科成绩(原始满分为150分)原则上须达到以下规定的分数标准:
外语类专业外语(英语、法语、日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
工商管理专业(中荷校际交流项目)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
中国语言文学类专业语文成绩不低于90分;
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数学成绩不低于90分;
以上相关单科成绩分数标准在录取时可根据生源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外,下列专业考生须五官端正,形象良好,身高达到规定的标准:
音乐学(音乐教育)、音乐表演(钢琴、器乐表演)专业:男生1.65米、女生1.55米(含)以上;
音乐表演(声乐、合唱表演与指挥、舞蹈)专业:男生1.70米、女生1.58米(含)以上;
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表演与设计)专业:男生1.80米、女生1.70米(含)以上;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男生1.75米、女生1.65米(含)以上;
旅游管理专业:男生1.68米、女生1.58米(含)以上。
专科护理(涉外)专业和助产专业:男生1.67米、女生1.57米(含)以上。
第二十八条 为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订单式培养的专科专业只招男性考生,且身高在1.65米(含)以上,双裸眼视力(c表)在4.3(含)以上,身体健康,体重要求在标准体重(身高-100)正负10%以内,无色弱、高血压、心脏、精神及传染性疾病。
第二十九条 本科外语类专业限招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国际汉语教育、工商管理(中荷校际交流项目)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它本、专科专业原则上不受语种限制,但进校后以大学英语教学为主,另外开设大学日语、大学德语和大学法语等语种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个语种修读。
第五章 收费及奖、助、贷学金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按湖北省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我校制定了学生奖、勤、助、贷、补等举措。设置了校长奖学金、校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道德风尚奖、学生学术成果奖、学生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奖等十余种奖项。另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市)政府奖学金、社会团体(单位)、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等。
第三十二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在家庭所在地办理。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在校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十三条 为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积极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拓宽勤工助学渠道,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进行全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学生修满规定的学业学分,成绩合格,由江汉大学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江汉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通过校园网(www.jhun.edu.cn )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27-84237298。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与之不符的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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