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英剑
7月16日,由教育部起草的《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中对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的处理办法刚一公布,便引发不小争议。
该内容为: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负责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其招生、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并可给予处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对此,有人认为,学生的问题应由学生负责,不应处分教师;但同时有人认为,教师作为论文的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问题负有责任。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呢?
导师vs导师组
其实,一篇学位论文(主要指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包含的并非只有研究生和导师这两层关系,而应是研究生、导师、答辩委员会和学校四层关系。其中,除了研究生是学位论文的作者、学校是学位授予单位这两点较清晰外,导师与答辩委员会在研究生论文写作中,该担当何种角色却并不清晰。而且,导师如果不是一个人,而是导师组,那么成员间又该担当什么角色?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研究。
事实上,近十多年来,国内顶尖大学在培养研究生时,已经越来越强调导师组的作用,大家共同指导学生,只是到最后阶段,才选定一位担任研究生的导师。这个规定的好处在于,大家可以共同关注研究生的成长,同时也尽可能地为一篇学位论文把关。
但是,如果一篇论文是由导师组共同指导的,一旦论文出现问题,导师之外的其他导师组成员该承担什么责任?对于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对此,征求意见稿中仅明确了导师要对学位论文负责,对导师组的情形没有涉及。除了表明一旦论文出现问题,答辩委员会应该重新审查,并分别写出评阅意见和审查报告,送交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外,也没有过多地提到其应承担的责任。
研究生是CEO,导师只是建议者
导师组制度很容易让人联想起美国大学中(一般是攻读博士学位)的(博士)论文指导委员会制度。该委员会一般是由包括导师在内的2~4人组成。这些人也多是未来博士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
今年7月15日,美国《高等教育纪事》发表了一篇题为《导师与论文指导委员会》的文章。作者为美国福特汉姆大学英文系教授卡苏托。他的一些观点或许对我们有所启发。
卡苏托首先厘清了研究生在论文写作中的关系。我总是对研究生说,你是你自己论文的‘CEO’。在此基础上,我的头衔不过是‘导师’(adviser)。导师是干什么的?就是提出建议(togiveadvice)而已。
当然,导师的作用也很重要,因为一篇论文要想通过,必须要经过导师的同意。为此,卡苏托强调,论文是研究生的论文,但因为上面有自己作为导师的签名,因此论文的写作过程似乎是属于我们(导师和研究生)两个人的。
但卡苏托紧接着说,仅有导师的同意还远远不够,一篇论文还需要经过导师组(论文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的同意。不过他同时也承认,到目前为止,导师组成员的角色并不十分清晰。
文理科导师各有差异
在文中,卡苏托还论述了文理学科之间,在指导研究生学习以及写作过程中的不同范式与作用。
在理工科,导师是研究生所做实验的设备拥有者,也是研究生的科研经费资助者。研究生在发表论文及相关成果上署名时,不会忘记了一定要带上导师的名字。换句话说,研究生的论文一般是一系列实验结果的集合,但整个写作过程所使用的经费全部都是导师的。这样一来,导师的作用是巨大的,而导师组成员的作用就无疑受到了限制。他们似乎不过是提出建议、然后表示赞同而已。
与理工科相比较,人文学科的范式就大为不同。一般来说,博士生都是接受院系的资助。就研究生的论文写作而已,他们并不是为导师的科研项目而工作,因此当研究生的成果发表的时候,除了有可能出现在致谢中之外,导师的名字是不会出现的。
卡苏托认为,人文学科导师在研究生研究工作中,投入更多的是时间和精力。一般来说,非实验室的学科领域,一名好的导师都会多次阅读论文,经常与学生见面。因此,研究生往往会被外人看做是导师的后代,这一点也暗示着导师与研究生的关系既可以是职业间的关系,也可以是一种很私人的关系。
同样,在非实验室领域,导师组成员的作用也会小一些。卡苏托用自己的实例来说,他一般会要求自己的研究生在跟论文指导委员会的成员联系时,请求他们仔细阅读每个章节,从而尽量使导师组成员发挥更大的作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卡苏托认为,研究生是自己论文的CEO。为此,研究生要(在导师的指导下)决定导师组其他成员、也是未来的答辩委员会成员该发挥怎样的作用。
导师组需要中间立场
但现实中,有一种情况并非罕见,即导师组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出于某些原因,不同意研究生通过答辩。在此情形下,导师组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的角色是极其重要的。
一般来说,遇到此种情况,要么是导师支持导师组其他成员的意见,要求研究生对论文作出修改;要么是放弃业已确定的导师组,重新寻找和成立新的导师组。前者的情形居多。
为此,卡苏托提出,答辩委员会需要一个中间立场。他以哥伦比亚大学英语系为例。哥大英语系在几年前彻底放弃了导师制,要求每一位论文指导委员会成员(一般是三位)拥有相同的指导权力。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导师的权力过大所造成的弊病。
但这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一定的难度:首先,研究生为方便论文写作,总想要找一位主要联系人;其次,校外人员也希望研究生有一位导师,特别是当研究生从事学术工作时,大家难免要问其导师是谁;再次,三人拥有相同权力时,往往会希望别人先带头,反倒起不到积极作用。
但它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很多人文学科已经逐渐开始要求博士候选人要向所有导师组成员汇报开题报告。如此一来,大家可以共同关注论文写作进程,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而这样的趋势正在美国越来越多的大学开始施行。
惩罚制度该由高校制订
探讨上述问题的意义,在于当厘清了各自承担的责任后,无论是导师、导师组还是答辩委员会都应尽可能地发挥各自的作用,从而更加有助于研究生的培养和论文写作;同时,一旦出了问题,大家各自承担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
为此,就教育部此次出台的意见稿,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类似措施最好由各高校自己制订。这既可彰显各校本身的学术境界及主张,也可使各校出台更有力、更有针对性的处罚决定。
其次,出台惩罚措施的出发点,应具体而有操作性。即必须有清晰的思路、准确的法律法规术语和确当的处理意见。
再次,应该区分学位论文作假中的不同现象。如果说抄袭与剽窃还属于学术道德的范畴,那买卖论文、代写论文,是不是就应该超出受到学术道德指责的范畴呢?
总之,就学术和教育而言,所有的惩处措施都应该指向如何使包括导师、导师组成员或答辩委员会成员在内的各方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保障研究生教育顺利发展。
《中国科学报》(2012-08-01B3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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