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编制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基础环节,对于指导帮助考生报考和规范招生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各招生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9号,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通知》)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基层学术组织在确定考试科目和内容等方面的作用,科学、规范、及时做好目录编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安排
在编制招生专业目录时,各招生单位暂按2012年国家下达的硕士生招生计划进行安排,并按《招生工作通知》精神,做好专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二、招生学科、专业要求
(一)学术学位
1.招生单位招生目录中公布的学科、专业必须是本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硕士学位授权点。
2.各单位在公布招生专业目录时,除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外,其他学科均须严格使用《2013年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代码册》(拓展阅读1)中的学科、专业名称及代码。
3.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代码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4.交叉学科代码编制规则:代码前四位为交叉学科所涉及一级学科(一个或多个)代码,第五位为“J”,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专业名称使用交叉学科名称。
(二)专业学位
1.凡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专业学位类别和领域均可安排招生。
2011年,国务院学位办在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类别下批准增设了全科医学领域,各有关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精神,积极安排好全科医学的招生计划,努力做好全科医学的考试招生工作。2013年全科医学考试科目按照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统一要求进行设置,国家对全科医学领域实行单独划线。
2.招生单位在招生目录中公布的专业学位类别和领域必须是本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专业学位硕士授权点。
3.招生专业目录中使用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名称及代码应严格按照《2013年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代码册》(拓展阅读1)执行。
三、初试科目设置及试题选用
(一)学术学位
1.科目设置
学术学位硕士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
2.试题选用
各招生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设置及试题选用一览表》(拓展阅读2)的要求选用各单元初试科目试题。
第一单元(思想政治理论):使用全国统考思想政治理论试题。
第二单元(外国语):使用全国统考英语一或俄语或日语试题;其它小语种使用招生单位自命题试题;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可选用全国统考试题,也可使用招生单位自命题试题。
第三单元(业务课一):经济学、工学(建筑学、城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设计学除外)门类以及管理学门类的部分学科(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使用全国统考数学试题。医学门类的部分学科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使用全国统考试题。教育学、历史学、农学门类各学科可选用全国统考或全国联考试题,也可使用招生单位自命题试题。医学门类中的护理学一级学科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使用招生单位自命题试题。
其它专业使用招生单位自命题试题。
第四单元(业务课二):理学和工学门类中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一级学科、农学门类部分学科可选用全国联考试题,也可使用招生单位自命题试题。农学门类中的水产一级学科按教育部有关要求使用招生单位联合命制的试题或使用招生单位自命题试题。
其他专业使用招生单位自命题试题。
(二)专业学位
1.科目设置
专业学位硕士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
体育硕士、应用心理硕士、文物与博物馆硕士、药学硕士、中药学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护理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外国语。
2.试题选用
各招生单位应严格按照《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设置及试题选用一览表》(拓展阅读3)使用各单元初试科目试题。
第一单元(思想政治理论):与学术学位专业相同,使用全国统考思想政治理论试题。
公共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审计硕士安排“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能力”。
第二单元(外国语):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汉语国际教育硕士、建筑学硕士、城市规划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护理硕士使用全国统考英语一或日语或俄语试题;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使用全国统考英语二或日语或俄语;翻译硕士使用招生单位自行命制的翻译硕士外语试题;其余各专业学位类别可选用全国统考英语一或英语二或日语或俄语试题。
统考外国语以外的其它语种,使用招生单位自命题试题。
第三单元(业务课一):工程硕士各领域业务课一考试科目可选用全国统考数学一或数学二试题(其中“工业设计工程”领域可使用招生单位自命题试题;“生物工程”领域可使用招生单位自行命制的“生物化学”试题;“项目管理”、“物流工程”领域可选全国统考数学三试题);临床医学硕士各领域使用与学术学位专业相同的全国统考试题;护理硕士使用与学术学位护理学专业相同的试题;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业务课一分别选用各自的全国联考试题。
其他专业学位类别使用招生单位自命题试题,考试有关要求由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提出指导性意见。
经批准进行经济类专业学位实行联考试点的高校,第三单元可设置“经济类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能力”考试科目。
第四单元(业务课二):工程硕士的业务课二可选用全国联考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试题,也可使用招生单位自命题试题;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的业务课二分别选用各自的全国联考试题。
其他专业学位类别的专业基础课由相关指导委员会提出指导性意见,试题均由招生单位自行命制。
(三)命题
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西医综合、中医综合。
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
单独考试必须按以上(一)或(二)的要求设置各单元考试科目,试题可由招生单位自行命制,也可选用全国统考或全国联考试题。
命题及考试大纲编制单位详见《命题及考试大纲编制单位一览表》(拓展阅读4)。
四、专业目录采集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8月28日后,招生单位可从“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或http://yz.chsi.cn)下载专业目录编制软件。
(二)8月29日后,招生单位按要求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并上传到“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三)8月29日至9月2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对各招生单位上传的专业目录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要及时提醒招生单位进行修正。
(四)9月5日前,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必须将专业目录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报教育部,9月15日对考生开通201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网上查询系统。各招生单位以其他方式公布的专业目录应与上报教育部的内容严格保持一致。
五、其他相关要求
(一)招生单位要认真核定各院(系、所)2013年拟招生人数。各院(系、所)招生领导小组按本单位核定的拟招生人数,核定本系统各学科、专业拟招生人数。
招生专业目录中要公布拟接收的推免生人数和拟招统考生人数,以便考生选择报考志愿。
各招生单位在复试、录取阶段不得随意调减已对社会和考生公布的拟招统考生人数;对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拟调减招生人数要经院(系、所)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并报本单位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二)专业目录公布后,目录内容不能随意更改。
(三)编制专业目录时,一般应对考试科目的内容范围做出说明,不指定参考书目和参考资料。
(四)各招生单位在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和招生宣传时必须按教育部有关研究生招生规定进行。
(五)允许应届生报考的专业学位类别才能接收推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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