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同等学力法学综合考试大纲(第五版)终于和大家见面了,考试大纲变化调整很大,老师第一时间为大家整理了考试大纲调整内容,以第四版考纲及第五版新考纲的对比,帮助考生复习。在此提醒广大考生,一定要注意考试大纲变化部分,往往考试大纲增加及修改的内容会受到出题者的青睐。
2012年同等学力法学综合考试大纲(第五版)大纲变化内容如下:
同等学力考试内容包含刑法、宪法、法制史、法理学及民法五个部分,我们仅从考试大纲(非复习指南中涵盖的详细内容)内容进行对比,从大纲的目录中来看,其中法理学及大纲变化不大;法制史内容上好后略微修订;宪法及民法变化较大,分别从标题和内容上做了修订,其中刑法中一罪与数罪的修订变化较大,并且在刑法中的各种罪的分类变化也较大,重点讲授的犯罪的章节内容增加,如渎职罪由原来的36种修订为37种;贪污受贿罪包含12种罪名修订为为13种。在重点讲授的犯罪中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民法中增加了第二十五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这一章节;第二十六章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修订内容较多,另外诉讼时效由第四版大纲的第二十五章调整为第五版大纲的第七章,在考试要求上也有部分内容修改。
本次大纲修订内容较多,出版时间较晚,并且本书非常厚重,在短短的两个月内准备考试,还是需要大家在剩下的时间中抓紧时间进行复习,希望我们的总结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2同等学力法学综合考试新旧大纲对比变化 | ||||
考试部分 | 考试内容(章节) | 考试内容(以新大纲标题命名) | 第四版 | 第五版 |
刑法 | 第一章刑法概述 |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任务和机能 |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二、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任务是乘法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 |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任务和机能 二、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刑法的四项任务和三种机能 |
第四章犯罪与刑事责任 | 第二节犯罪构成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
|
第五章犯罪客体 | 第二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 |
第六章犯罪的客观方面 | 第二节危害行为 | 三、不作为 不作为的含义。不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条件。不作为特定义务来源。 |
三、不作为 不作为的含义。不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条件。不作为特定义务来源。刑法理论对不作为犯罪的区分类型 |
|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删除: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七、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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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 第十一章一罪与数罪 | 第十一章罪数形态 | 第十一章一罪与数罪 | |
第一节一罪与数罪概述 | 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 刑法学理论关于罪数判断标准的几种观点。犯罪构成标准说的内容和含义。 |
第一节一罪与数罪概述 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 二、罪数判断标准 三、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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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 |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 第二节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 | ||
第三节数罪的类型 | 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 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调整至第一节,其余内容删除,新考纲无第三节。 | ||
第十五章刑罚裁量 | 第一节刑罚裁量概述 |
三、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类型 量刑情节的概念。区分量刑情节类型的标准。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从宽情节与从宽情节。应当型情节与可以型情节。单功能情节与多功能情节。 四、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 从轻处罚情节、从重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和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 |
三、量刑情节量刑情节的概念。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 | |
第二节刑罚裁量制度 |
二、自首 自首的概念、种类、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 三、立功立功的概念、种类。一般立功的表现形式和法律后果。重大立功的表现形式和法律后果。 五、缓刑缓刑的概念、种类和特征。一般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考验期限和法律后果。缓刑的撤销条件及撤销的后果。一般缓刑犯应当遵守的规定。战时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
二、自首自首的概念、种类、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对坦白者从宽处罚的规定。 三、立功立功的概念、种类。立功的法律后果。 五、缓刑缓刑的概念、种类和特征。一般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考验期限、缓刑犯应当遵守的规定、缓刑考察。缓刑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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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 第十六章刑罚执行和刑罚消灭 | 第一节刑罚执行制度 |
一、减刑 的概念。减刑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法定程序。 |
一、减刑 减刑的概念。减刑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法定程序、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
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46种罪名。 |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47种罪名。 | |
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二节重点讲授的犯罪 |
增加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 ||
第三节其他犯罪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38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概念。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37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概念。 | ||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一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包含103种罪名。 |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包含108种罪名。 |
|
第二节重点讲授的犯罪 |
增加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贷款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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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其他犯罪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87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概念。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88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概念。 | ||
第二十一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含38种罪名。 |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含42种罪名。 | |
刑法 | 第二节重点讲授的犯罪 |
增加: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 ||
第三节其他犯罪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26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28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 | ||
第二十二章侵犯财产罪 | 第一节侵犯财产罪概述 |
二、侵犯财产罪的种类 侵犯财产罪包含12种罪名 |
二、侵犯财产罪的种类 侵犯财产罪包含13种罪名 |
|
第三节其他犯罪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5种侵犯财产犯罪的概念。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6种侵犯财产犯罪的概念。 | ||
第二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含123种罪名。 |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含125种罪名。 |
|
第二节重点讲授的犯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增加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拒不执行裁决、裁定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 ||
第三节其他犯罪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107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概念。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105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概念。 | ||
刑法 | 第二十四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 第一节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 危害国防利益罪包含22种罪名。 |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 危害国防利益罪包含23种罪名。 |
第三节其他犯罪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18种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概念。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19种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概念。 | ||
第二十五章贪污受贿罪 | 第一节贪污受贿罪概述 | 二、贪污受贿罪 贪污受贿罪包含12种罪名。 |
二、贪污受贿罪 贪污受贿罪包含13种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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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重点讲授的犯罪 | 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
第二十六章渎职罪 | 第一节渎职罪概述 | 渎职罪包含36种罪名 | 渎职罪包含37种罪名 | |
第二十六章渎职罪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32种渎职犯罪的概念。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33种渎职犯罪的概念。 | ||
宪法 | 第三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第四节我国的选举制度 | 增加了: 五、我国《选举法》的修改(2010年) 六、我国《代表法》的修改(20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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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第二节民族区域自治 | 四、民族自治权 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 |
四、民族自治权 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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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 四、人身自由 | 四、人身自由 增加:人身自由的内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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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 六、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的概念与具体内容 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获得国家赔偿权的概念。 |
六、文化权 | |
七、受教育权 | ||||
八、监督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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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获得国家赔偿权 获得国家赔偿权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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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十、私有财产权 | ||||
第六章国家机构 | 第二节国家权利机关 |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全国人大的委员会可以分为常设性委员会和临时性委员会 |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全国人大的委员会可以分为常设性委员会和临时性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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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八、法律、地方性法规 | ||||
增加:九、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行使的方式 | ||||
第四节国家行政机关 | 增加: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 |||
中国法制史 | 第七章 | 第二节法律的基本内容 | 三、经济法规 | 三、社会经济法规 |
第八章 | 第二节清律的基本内容 | 三、限制资本主义萌芽发展 | 三、限制民间商事活动的发展 | |
第九章 | 第二节清末修律的重要活动与影响 | 二、修律的重要活动 诉讼体制的变化:司法机关的独立,法部与大理院,近代意义的诉讼制度的确立 |
司法体制的变化:中央司法体制的变革;改革诉讼及狱政制度 | |
民法 | 考试内容(章节) | 考试内容(以新大纲标题命名) | 第四版 | 第五版 |
第七章诉讼时效 | 第二十五章诉讼时效 | 由原来的第25章修改为第七章诉讼时效 | ||
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 | 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 三、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 | ||
第二节诉讼时效概述 |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三、诉讼时效的意义 |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效力 (1)诉讼时效的概念 (2)诉讼时效的效力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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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诉讼时效的完成 | 删除本节 | |||
第八章物权和物权法的概述 | 第二节物权法概述 | 二、物权法的历史沿革 | 二、我国物权立法的发展 | |
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增加了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 |||
第四节物权的变动 | 三、动产交付 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
三、动产交付 现实交付、简易交付;返还请求权之转让;占有改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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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所有权 |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 四、所有权取得 | 增加:所有权取得概述 | |
第十六章著作权法 | 第二节著作权的客体 | 三、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已过保护期的作品。 |
三、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已过保护期的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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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专利法 | 第二节专利权的客体 | 四、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果 | 增加了: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 |
第三节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 一、新颖性 专利法上的公开形式;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
一、新颖性 现有技术与公开;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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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专利权的限制 | 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 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增加了“博拉例外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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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 第四节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 第四节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一、抗辩事由的概念 二、正当理由 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 三、外来原因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行为 |
第四节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一、基本概念 二、受害人的故意与过失 三、第三人的行为 四、不可抗力 五、正当防卫 六、紧急避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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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新增章节 | 第一节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规定 第二节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 第三节个人劳务关系情形下的侵权责任 第四节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第五节管理者与组织者的侵权责任 第六节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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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 第一节产品责任 | 原有的第一节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删除; 第二节产品致损的民事责任 |
原有第二节内容修改为第一节产品责任 | |
第二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增加:第二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一般规定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占有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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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医疗损害责任 | 增加:第三节医疗损害责任 一、基本规定二、几个重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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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高度危险责任 | 第三节高度危险作业致损的民事责任 一、适用范围 二、适用范围及责任要件 三、免责事由 |
第五节高度危险责任 一、适用范围 二、责任要件 三、免责和减轻责任 四、连带责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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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第七节动物致损的民事责任 一、适用范围 二、动物致损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及责任要件 三、免责事由 |
第六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一、适用范围 二、责任要件 三、免责或减轻责任 四、第三人的过错问题 五、关于动物园的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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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物件损害责任 | 第五节地面施工致损的民事责任第六节建筑物致损的民事责任 | 一、地面施工致损的民事责任 二、建筑物致损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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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被监护人致损的民事责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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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同等学力法学综合考试大纲(第五版)终于和大家见面了,考试大纲变化调整很大,老师第一时间为大家整理了考试大纲调整内容,以第四版考纲及第五版新考纲的对比,帮助考生复习。在此提醒广大考生,一定要注意考试大纲变化部分,往往考试大纲增加及修改的内容会受到出题者的青睐。
2012年同等学力法学综合考试大纲(第五版)大纲变化内容如下:
同等学力考试内容包含刑法、宪法、法制史、法理学及民法五个部分,我们仅从考试大纲(非复习指南中涵盖的详细内容)内容进行对比,从大纲的目录中来看,其中法理学及大纲变化不大;法制史内容上好后略微修订;宪法及民法变化较大,分别从标题和内容上做了修订,其中刑法中一罪与数罪的修订变化较大,并且在刑法中的各种罪的分类变化也较大,重点讲授的犯罪的章节内容增加,如渎职罪由原来的36种修订为37种;贪污受贿罪包含12种罪名修订为为13种。在重点讲授的犯罪中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民法中增加了第二十五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这一章节;第二十六章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修订内容较多,另外诉讼时效由第四版大纲的第二十五章调整为第五版大纲的第七章,在考试要求上也有部分内容修改。
本次大纲修订内容较多,出版时间较晚,并且本书非常厚重,在短短的两个月内准备考试,还是需要大家在剩下的时间中抓紧时间进行复习,希望我们的总结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2同等学力法学综合考试新旧大纲对比变化 | ||||
考试部分 | 考试内容(章节) | 考试内容(以新大纲标题命名) | 第四版 | 第五版 |
刑法 | 第一章刑法概述 |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任务和机能 |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二、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任务是乘法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 |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任务和机能 二、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刑法的四项任务和三种机能 |
第四章犯罪与刑事责任 | 第二节犯罪构成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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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犯罪客体 | 第二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 |
第六章犯罪的客观方面 | 第二节危害行为 | 三、不作为 不作为的含义。不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条件。不作为特定义务来源。 |
三、不作为 不作为的含义。不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条件。不作为特定义务来源。刑法理论对不作为犯罪的区分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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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删除: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七、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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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 第十一章一罪与数罪 | 第十一章罪数形态 | 第十一章一罪与数罪 | |
第一节一罪与数罪概述 | 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 刑法学理论关于罪数判断标准的几种观点。犯罪构成标准说的内容和含义。 |
第一节一罪与数罪概述 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 二、罪数判断标准 三、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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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 |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 第二节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 | ||
第三节数罪的类型 | 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 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调整至第一节,其余内容删除,新考纲无第三节。 | ||
第十五章刑罚裁量 | 第一节刑罚裁量概述 |
三、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类型 量刑情节的概念。区分量刑情节类型的标准。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从宽情节与从宽情节。应当型情节与可以型情节。单功能情节与多功能情节。 四、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 从轻处罚情节、从重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和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 |
三、量刑情节量刑情节的概念。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 | |
第二节刑罚裁量制度 |
二、自首 自首的概念、种类、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 三、立功立功的概念、种类。一般立功的表现形式和法律后果。重大立功的表现形式和法律后果。 五、缓刑缓刑的概念、种类和特征。一般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考验期限和法律后果。缓刑的撤销条件及撤销的后果。一般缓刑犯应当遵守的规定。战时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
二、自首自首的概念、种类、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对坦白者从宽处罚的规定。 三、立功立功的概念、种类。立功的法律后果。 五、缓刑缓刑的概念、种类和特征。一般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考验期限、缓刑犯应当遵守的规定、缓刑考察。缓刑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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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 第十六章刑罚执行和刑罚消灭 | 第一节刑罚执行制度 |
一、减刑 的概念。减刑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法定程序。 |
一、减刑 减刑的概念。减刑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法定程序、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
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46种罪名。 |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47种罪名。 | |
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二节重点讲授的犯罪 |
增加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 ||
第三节其他犯罪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38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概念。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37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概念。 | ||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一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包含103种罪名。 |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包含108种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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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重点讲授的犯罪 |
增加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贷款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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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其他犯罪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87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概念。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88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概念。 | ||
第二十一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含38种罪名。 |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含42种罪名。 | |
刑法 | 第二节重点讲授的犯罪 |
增加: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 ||
第三节其他犯罪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26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28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 | ||
第二十二章侵犯财产罪 | 第一节侵犯财产罪概述 |
二、侵犯财产罪的种类 侵犯财产罪包含12种罪名 |
二、侵犯财产罪的种类 侵犯财产罪包含13种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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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其他犯罪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5种侵犯财产犯罪的概念。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6种侵犯财产犯罪的概念。 | ||
第二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含123种罪名。 |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含125种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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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重点讲授的犯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增加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拒不执行裁决、裁定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 ||
第三节其他犯罪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107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概念。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105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概念。 | ||
刑法 | 第二十四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 第一节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 危害国防利益罪包含22种罪名。 |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 危害国防利益罪包含23种罪名。 |
第三节其他犯罪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18种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概念。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19种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概念。 | ||
第二十五章贪污受贿罪 | 第一节贪污受贿罪概述 | 二、贪污受贿罪 贪污受贿罪包含12种罪名。 |
二、贪污受贿罪 贪污受贿罪包含13种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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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重点讲授的犯罪 | 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
第二十六章渎职罪 | 第一节渎职罪概述 | 渎职罪包含36种罪名 | 渎职罪包含37种罪名 | |
第二十六章渎职罪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32种渎职犯罪的概念。 | 除上述重点讲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33种渎职犯罪的概念。 | ||
宪法 | 第三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第四节我国的选举制度 | 增加了: 五、我国《选举法》的修改(2010年) 六、我国《代表法》的修改(20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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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第二节民族区域自治 | 四、民族自治权 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 |
四、民族自治权 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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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 四、人身自由 | 四、人身自由 增加:人身自由的内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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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 六、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的概念与具体内容 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获得国家赔偿权的概念。 |
六、文化权 | |
七、受教育权 | ||||
八、监督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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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获得国家赔偿权 获得国家赔偿权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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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十、私有财产权 | ||||
第六章国家机构 | 第二节国家权利机关 |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全国人大的委员会可以分为常设性委员会和临时性委员会 |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全国人大的委员会可以分为常设性委员会和临时性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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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八、法律、地方性法规 | ||||
增加:九、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行使的方式 | ||||
第四节国家行政机关 | 增加: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 |||
中国法制史 | 第七章 | 第二节法律的基本内容 | 三、经济法规 | 三、社会经济法规 |
第八章 | 第二节清律的基本内容 | 三、限制资本主义萌芽发展 | 三、限制民间商事活动的发展 | |
第九章 | 第二节清末修律的重要活动与影响 | 二、修律的重要活动 诉讼体制的变化:司法机关的独立,法部与大理院,近代意义的诉讼制度的确立 |
司法体制的变化:中央司法体制的变革;改革诉讼及狱政制度 | |
民法 | 考试内容(章节) | 考试内容(以新大纲标题命名) | 第四版 | 第五版 |
第七章诉讼时效 | 第二十五章诉讼时效 | 由原来的第25章修改为第七章诉讼时效 | ||
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 | 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 三、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 | ||
第二节诉讼时效概述 |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三、诉讼时效的意义 |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效力 (1)诉讼时效的概念 (2)诉讼时效的效力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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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诉讼时效的完成 | 删除本节 | |||
第八章物权和物权法的概述 | 第二节物权法概述 | 二、物权法的历史沿革 | 二、我国物权立法的发展 | |
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增加了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 |||
第四节物权的变动 | 三、动产交付 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
三、动产交付 现实交付、简易交付;返还请求权之转让;占有改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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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所有权 |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 四、所有权取得 | 增加:所有权取得概述 | |
第十六章著作权法 | 第二节著作权的客体 | 三、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已过保护期的作品。 |
三、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已过保护期的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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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专利法 | 第二节专利权的客体 | 四、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果 | 增加了: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 |
第三节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 一、新颖性 专利法上的公开形式;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
一、新颖性 现有技术与公开;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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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专利权的限制 | 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 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增加了“博拉例外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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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 第四节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 第四节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一、抗辩事由的概念 二、正当理由 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 三、外来原因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行为 |
第四节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一、基本概念 二、受害人的故意与过失 三、第三人的行为 四、不可抗力 五、正当防卫 六、紧急避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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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新增章节 | 第一节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规定 第二节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 第三节个人劳务关系情形下的侵权责任 第四节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第五节管理者与组织者的侵权责任 第六节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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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 第一节产品责任 | 原有的第一节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删除; 第二节产品致损的民事责任 |
原有第二节内容修改为第一节产品责任 | |
第二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增加:第二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一般规定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占有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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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医疗损害责任 | 增加:第三节医疗损害责任 一、基本规定二、几个重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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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高度危险责任 | 第三节高度危险作业致损的民事责任 一、适用范围 二、适用范围及责任要件 三、免责事由 |
第五节高度危险责任 一、适用范围 二、责任要件 三、免责和减轻责任 四、连带责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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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第七节动物致损的民事责任 一、适用范围 二、动物致损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及责任要件 三、免责事由 |
第六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一、适用范围 二、责任要件 三、免责或减轻责任 四、第三人的过错问题 五、关于动物园的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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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物件损害责任 | 第五节地面施工致损的民事责任第六节建筑物致损的民事责任 | 一、地面施工致损的民事责任 二、建筑物致损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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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被监护人致损的民事责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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