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学院201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时间:2014-10-31   中华美术高考网  www.mshao.com  来源:沈阳医学院  点击:

沈阳医学院201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沈阳医学院始建于1949年,是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建校65年来,学校办学条件不断改善,办学实力不断增强,办学水平不断提高,现已形成集研究生、本科和高职专科为一体的多层次办学体系,先后培养了4万余名德才兼备的医疗卫生人才,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2007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获得“优秀”;2013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并顺利通过临床医学专业认证。

学校占地面积44.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3.6万平方米。固定资产13.8亿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1亿元。图书馆藏书96万余册,中外文期刊2232种。设有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护理学院、口腔医学院、医学应用技术学院、临床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13个教学单位,2所直属附属医院和8所非直属附属医院,150个教学医院和实习基地。

现有教职员工4220人,正高级职称336人,副高级职称518人,其中校本部638人,正高级职称81人,副高级职称112人,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70人,硕士学位以上教师占教师总数85.1%,聘请70余名国内外知名教授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特聘教授。开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口腔医学等15个本科专业和康复治疗技术、药学、医学检验技术等14个高职专业,面向全国招生。毕业生医学基础理论扎实、实践能力强,深受用人单位好评。

预防医学专业为国家特色专业和辽宁省示范专业,临床医学和护理学专业为辽宁省特色专业。基础医学实验教学中心、公共卫生实验教学中心和临床教学实验中心为辽宁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预防医学、病原生物学、生理学和病理学教学团队为省级优秀教学团队,病原生物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等9门课程为省级精品课程。学校建有市政府特邀院士工作站,有9名院士为我校名誉教授。病原生物学为辽宁省优势特色重点学科、特色突出计划立项学科和提升高校核心竞争力特色学科,环境污染与微生态实验室、手外科组织工程实验室为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环境与人口健康实验室为辽宁省高校重点实验室,沈阳市食品安全与风险评价研究实验室、心血管病实验室、脑老化与认知神经科学实验室为沈阳市重点实验室,医学生物技术工程中心为沈阳市工程中心,人体科学展览馆为辽宁省科普基地,附属中心医院手外科为全国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近五年,学校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52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5项,纵向科研经费达2420万元;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000余篇,SCI、EI、ISTP三大国际公认检索数据库收录54篇;获得辽宁省科技进步奖5项,沈阳市科技进步奖21项,国家专利21项。与吉林大学、中国医科大学、辽宁中医药大学等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271人。

两所直属附属医院是三级甲等医院。附属中心医院是沈阳市西部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综合实力居市属医院之首,编制床位1500张,是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辽宁省全科医学临床培训基地、辽宁省全科医学基层实践基地及沈阳市医疗、护理、检验、营养质控中心、基层卫生人员培训中心,以创伤外科为特色,手外科是优势特色学科,在全国名列前茅;附属第二医院编制床位1400张,是辽宁省全科医学临床培训基地、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心血管、周围血管和心理专业为特色,以介入医学为技术优势,血管介入治疗达到省内领先水平。8所非直属附属医院,即沈阳二四二医院、铁法煤业集团总医院、沈阳二四五医院、瓦房店市中心医院、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沈阳市骨科医院、沈阳市口腔医院和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均为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康复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医院和三级甲等医院。

学校先后与美、英、日、荷、澳、加等国家二十余所大学和研究机构建立了友好关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与美国印第安纳卫斯里大学开展护理学、康复治疗学、预防医学等专业学生互换交流学习。多次承办国际、全国学术会议。2004年开始招收外国留学生,目前有巴基斯坦、加纳、尼日利亚等35个国家的800余名留学生在校学习。

一、培养目标

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培养要求

1. 培养类型

沈阳医学院招收研究生为学术型和专业型研究生,以培养从事基础理论或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人员为目标,侧重于学术理论水平、实验研究能力和临床实践能力的培养,学生毕业时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术型或专业型硕士学位。

2. 招生名额

2015年沈阳医学院预计招收硕士研究生90名,具体招生规模及各专业招生人数按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以及实际上线考生数确定。

3. 学制年限

三年。

4. 招生类型

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2015年我校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各专业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临床医学各专业招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

三、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条件之一:

1.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 2 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 9月1日,下同)或 2 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四、报名方式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缴费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一)报名时间

1. 网上报名时间:2014年9月25日至28日9:00-22:00应届本科毕业生预报名。2014年10月10日至31日9:00-22:00正式报名。

2. 现场确认时间:2014年11月10日至14日。

(二)网上报名要求:

1.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2. 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缺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3. 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4. 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招生单位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5. 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

6. 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7.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

8. 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9. 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现场确认要求:

1. 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

2. 考生现场确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3. 在录取当年 9 月 1 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4. 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

5. 所有考生均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6. 考生应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7. 考生应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五、报考资格审查

我校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请考生务必仔细对照报考条件和招生专业目录备注栏中提示的信息,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准予考试。

六、初试

(一)初试时间和地点

1. 初试时间:2014年12月27日至28日。

2. 地点:在考生现场确认的报考点所指定的初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二)在线打印准考证

2014年12月15日至29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三)初试科目

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专业初试科目:政治思想理论和英语一满分均为100分,西医综合科目满分为300分,总分500分。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初试科目:政治思想理论和英语一满分均为100分,自命题科目卫生综合满分为300分,总分500分。

七、复试

(一)复试前资格审查:

我校在复试前对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我校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

(二)复试时间和地点:

1. 复试时间:2015年4月初,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 复试地点:沈阳医学院。

(三)同等学力考生,若初试成绩合格,须加试两门本科主干课。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

(四)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五)复试考生须在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六)具体复试科目及复试办法另行通知。

八、调剂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参见2015年国家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相关章节,调剂复试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以初试结束后教育部公布的2015年录取政策为准。届时,考生可根据我校公布的调剂工作具体要求和程序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填写报考调剂志愿。

九、录取

学校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拟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十、学费和奖助学金

国家教育部规定由2014年秋季学期起向新入学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收取学费,我校执行辽宁省相关文件收费标准,学费8000元/年,住宿费1200元/年。

学校建立多元奖助体系,奖励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奖学金体系:

1. 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博士3万/生;硕士2万/生,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评审。

2. 学业奖学金:一等奖学金(占研究生人数15%)奖励金额为6000元;二等奖学金(占研究生人数25%)奖励金额为4000元;三等奖学金(占研究生人数40%)奖励金额为2000元。

3. 优秀研究生奖: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将获得一次性奖励。

4. 研究生新生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学生,减免一年学费。

助学金体系:

1. 国家助学金:经考核合格录取并取得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按1000元/月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发放10个月。

2. 三助助学金:提供“助研、助教、助管”岗位,每月可获500至1500元助学津贴。

3. 国家助学贷款:依照相关国家规定执行。

4. 经济困难研究生基金:学校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定向就业、在职攻读研究生不纳入本奖助体系,具体奖助政策以学校相关文件为准。学校将不断完善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以激励研究生努力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十一、单位代码

沈阳医学院单位代码为10164。

十二、联系方式:

主管部门:沈阳医学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

招生电话:(024)62214188, 62214799,62215806

联系传真:(024)62214188

电子邮箱:symcxkjs@126.com

学校网址:www.symc.edu.cn

研究生教育网址:http://125.222.108.250/yjsjy/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黄河北大街146号

邮编:110034

本简章内容如有与教育部最新政策相冲突将按照教育部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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