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格审查
(一)我校根据教育部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进行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二)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准予考试。
(三)网上学历(学籍)校验未通过的考生,我校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否则不准予考试。
五、初试
(一)考生于2014年12月15日-28日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二)初试时间为2014年12月27日-28日。
(三)初试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六、复试
(一)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我校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我校公布。复试工作在录取2015年4月底前完成。
(三)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四)报考我校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五)我校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
(六)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如果生源充足,将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
(七)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八)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我校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九)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十)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十一)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由我校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十二)考生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我校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我校体检要求。
七、调剂
我校调剂政策视第一志愿生源上线情况而定。学校将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本单位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积极利用该系统为考生调剂提供服务。届时,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填写报考调剂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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