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8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招生政策的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招生程序进行。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座落在有“山水甲天下” 美誉的国际旅游名城桂林市,其前身为创建于1938年的广西省立桂林师范学校,是一所具有近70年办学力史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校。
第四条 学校的全称为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标代码为:11824,学校分信义、甲山两个校区,相距3.5公里,信义校区校址为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信义路21号,甲山校区校址为广西桂林市秀峰区文采路7号。
第三章 专业课考试安排
第五条 专业课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及要求:专业课科目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命题与测试,具体考试时间、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安排,学校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除在广西招生的书法教育专业术科成绩认可考生参加广西艺术学院设立单独测试成绩外,其他专业考生术科成绩统一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成绩。
第四章 年度招生范围及计划
第六条 2008年招生范围包括广西、广东、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新疆、山西、安徽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及专业安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依据教育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录取。
第八条 具体录取规则是:
1.学校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必须填报本校志愿,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按综合考虑文化考试成绩与艺术专业成绩、兼顾专项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艺术专业成绩优及专项分高的考生的原则进行。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并参考考生专业志愿和专业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对出档考生,如所填专业计划已满,则调剂至其他专业,如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2.各专业对男女比例、民族身份不予限制。
3.外语语种原则为英语。学校公共课只提供英语教学。
4.身体要求:遵照执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执行。
5.学校视各专业生源情况,对专业计划可作相应调整。
6.考生要有一定的专业素质和专业基础,艺术设计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
7.已被学校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退档案。
8.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控制在100%—120%的比例范围内,学校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的不同可作适当调整。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九条 艺术类美术教育、书法教育专业学费收费标准4500元/年;音乐教育、艺术设计(环艺/装潢)专业为5500元/年;音乐表演专业为6500元/年。
第十条 住宿由学校按专业统一调配,住宿费按800元/学年预收,注册后按实际入住的标准多退少补;教材费按500元/学年预收,每学年结束时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其他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的批复文件为准。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十二条 考生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办理有关入学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注册。未经批准逾期3天不到校报到注册又不予特别说明的考生,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复检,凡不符合条件者,视情况调整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新生按所录取专业报到,入学后原则上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不参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773-2815165(招生办)、2823285(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