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汉族考生可申报享受民族优惠政策。户口原在聚居区,现已迁入散居地区的考生,其享受优惠政策按户口迁入地同类考生对待。户口在聚居区,现在散居地区读书的考生,其享受优惠政策按户口所在地同类考生对待。考生本人及父母(或一方)在聚居区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聚居区的时间三周年以上,并且符合省市(州)户口迁移政策的,才可享受聚居区同类考生的优惠政策。考生户口在聚居区,但属空挂户口的,不能享受聚居区同类考生优惠政策。聚居区以外的非农业家庭户口转为农业家庭户口不满三周年的,按非农业家庭户口考生认定。外省(市、自治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审核工作实行县级初审、市州终审制度。初审后由县级招生办在毕业学校和报名点公示10天,公示内容必须包括考生姓名、班级、民族、优惠类别、举报电话等事项,接受群众监督,及时组织对举报的查处。跨市州报考考生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公示,市州终审后再到报名点及毕业学校公示。初审公示期间,公示信息有误的,应在公示期内,由考生本人或家长向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纠错,并再次公示。未经初审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享受民族优惠。市州民委4月5日前完成终审。之后不再受理审核申请。终审后,省教育考试院于5月中下旬起在湖南教育考试院网站公示15天。
经查实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违规更改民族成份的;户口非正常迁入聚居区而申报享受聚居区同类考生优惠政策的;提供虚假审核材料的。按规定,取消其当年的考试或录取资格;已被学校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籍,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