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
学校招生办公室:
1.电话:0532-86080517、86080055。
2.Email:zsb@qau.edu.cn。
4.通讯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700号,邮编:266109。
第二十八条 学校网站:http://www.qau.edu.cn。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青岛农业大学2009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农业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农业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农业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农业大学 学校代码:10435。
第五条 学校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700号。
第六条 办学性质:国有公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隶属山东省教育厅)。
第七条 招生范围:全国29个省(市、区)(详见计划表)。
第八条 招生批次及类别:艺术类本专科;文史、理工类本专科;优秀运动员本专科;软件外包方向理工类本科;中外合作办学文史、理工类专科。具体招生批次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编制的《报考指南》。
第九条 基本情况:
青岛农业大学是一所农科特色鲜明,农学、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其前身莱阳农学院,创建于1951年,是国务院批准的首批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校,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
学校占地3292亩,校舍建筑面积109万平方米,图书馆纸质藏书173万册,国内外期刊10727种,电子图书91万册。
学校现举办55个本科专业,4个一级学科硕士点,31个二级学科硕士点。现有教职工1800余人,其中正高级职称178人,副高级职称326人,博士262人,硕士638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2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20人,全国优秀教师5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9人,山东省教学名师5人,博士生导师22人。全日制在校生23000余人。
学校拥有5个省级重点学科,4个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2个研究所。设有国家动漫创意产业基地人才培养与研发基地、中国鸵鸟疫病防制中心、青岛市农机化高级人才培训基地等研发培训机构和康奈尔大学BTI—青岛农业大学无脊椎动物细胞培养和细胞工程中心、国际合作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中韩食品生物技术研究所等中外合作研究机构。目前已与美、德、加、英、日、韩等17个国家的51所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双方互派访问学者和交流学生,开展合作研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电话:0532-86080340。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信息网等规定途径公布,并按时报送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专业具体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 部分专业按大类报考:考生填报学校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志愿时,应将大类包含的所有专业作为一个专业,只填写被指定为大类名称的专业及其代码,录取专业也按大类名称确定。按大类专业录取的新生,第一学年统一学习所在大类的基础课程,学年末学校根据学生学年考核成绩、个人志愿和专业计划在大类内确定具体专业。
第十六条 签订协议:填报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外包方向)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须在填报志愿前与学校联系咨询签订协议,不签协议不予录取。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公布的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将按山东省物价局新批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规定:学习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八章 奖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
1.综合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毕业生服务西部奖学金及各类社会奖学金、助学金等。此外,农科类学生还可享受专业奖学金。
2.新生奖学金:在山东省文史和理工类本科二批第一志愿被录取,成绩超过本科一批线50分的考生,入学经复查合格后可获得奖励10000元。
第二十五条 困难学生资助:学校主要通过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党支部扶持以及社会助学等形式帮扶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 学力证书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毕业成绩合格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力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章 咨询、联系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