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以及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规范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艺术学院。学院代码(国际):10768,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34号,邮编:830049。
第三条 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性质:公办全日制综合类普通本科艺术院校。
第五条 学院现有20个普通本科专业,2个方向,是教育部规定的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之一,学院面向全国招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学院领导担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招生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第三章 学力层次与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力层次:本科;学制:四年;文理兼招。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我院不做区外分省招生计划,视各省考生成绩情况以及各专业的生源情况进行计划调整。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录取工作按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各省(区)招生办及我院有关规定执行。录取时,学院根据考生的文化和专业成绩以及德、智、体等情况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条 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考生必须取得我院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汉语言专业招收英语(论坛)语种考生,民语言专业招收汉语语种考生(英语、汉语均有最低分
数要求)。音乐表演(演奏)专业各小乐种录取人数根据本年度专业教学安排的需要录取;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学、音乐学、音乐表演考生分别有身高、男女比例要求详见我院《招生简章》;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等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残疾考生需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相关证明,同时须达到我院当年招生简章中注明的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按照不同的专业类别确定不同的录取原则,具体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