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厦门城市职业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一、学院概况
学校名称: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3973)。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办学层次:专科
办学地址:厦门市前埔南路1263号
学院网址:http://www.xmcu.cn
二、2011年艺术类招生专业及计划
招生类别 |
招生专业 |
层次 |
招生计划 |
招生省份 |
备注 |
美术类 |
艺术设计 |
专科 |
80 |
福建 |
福建省统考 |
环境艺术设计 |
专科 |
30 |
福建 |
福建省统考 |
|
音乐类 |
音像技术 |
专科 |
30 |
福建 |
福建省统考 |
表演空乘类 |
航空服务(空中乘务方向) |
专科 |
35 |
福建 |
福建省统考 |
15 |
安徽 |
校考 |
|||
15 |
江西 |
江西省统考 |
注:具体数据以各省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三、报名办法
2011年我校航空服务(空中乘务方向)在安徽两省设立“校考”考点,考生必须在考生所在省考点报名参加考试,其它考点不接受报名。
考生须持当地招生办提供的考生报名资格证或准考证、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按规定时间到相应考点报名考试。报名费:150元/人。
省统考各专业按各省招办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报考条件
1、美术类:符合普通高校2011年报名资格和条件的考生,有一定的绘画基础和创作设计能力,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者。
2、音乐类:符合普通高校2011年报名资格和条件的考生,有一定的乐理知识及器乐演奏能力,身体健康。
3、空乘类:身高:女生162~173cm,男生173~183cm。参加空乘考试的考生健康情况必须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乘务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五、具体报名考试时间及地点:
1、统考各专业按各省招办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2、校考航空服务专业(空中乘务方向):
省份 |
考点名称 |
报名时间 |
考试时间 |
地点 |
安徽 |
安徽艺术职业学院 |
另定(6月6日高考后) |
另定 |
安徽省合肥市宣城路16号 |
注:请留意学校招生办网页:www.xmcu.cn/zs
六、考试科目
1、校考航空服务专业(空中乘务方向)考试科目:
初试:形体测量、目测、形体展示
复试:才艺表演、口语测试
2、其他统考专业考试科目
以各省招办规定的科目执行
七、《专业考试合格通知单》发放办法
参加我校专业校考合格后,我校按教育部的规定发给《厦门城市职业学院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
八、录取原则
1、美术类专业录取:文化课考试及专业统考分数线须达到福建省美术类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综合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音乐类专业录取:文化课考试及专业统考分数线须达到福建省美术类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专业统考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航空服务专业(空中乘务方向):文化课考试及专业统考分数线须达到各省规定的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专业考试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九、复查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进行全面复查,若复查发现专业复试、体检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十、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南路1263号(邮编:361008)
学院网址:http://www.xmcu.cn
招生办网址:http://www.xmcu.cn/zs
招生办联系电话:0592-5955341
招生办传真:0592-595534
招生监督电话:0592-6291117
十一、其他
本简章由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民用航空空中乘务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摘录)
以下除1、2两点是根据国内各航空公司的要求外,其余均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CCAR-67FS国家标准摘录。
1、五官端正,肤色好,身材匀称,具有亲和力;面部、颈部及手部无明显疤痕、斑点等;无狐臭。
2、身高:女生162cm-173cm,男生173cm-183cm。
3、远视力:女生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C字表0.5或以上(可使用接触镜或行激光手术),男生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C字表0.7或以上(可行激光手术)。
4、听力:每耳耳语5米。
5、精神科:无(1)精神病;(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3)人格障碍;(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神经系统:无(1)癫痫;(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3)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
7、循环系统:无(1)心肌梗塞;(2)心绞痛;(3)冠心病;(4)严重的心律失常;(5)心脏瓣膜置换;(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7)心脏移植;(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
8、呼吸系统:无(1)活动性肺结核;(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廊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9、消化系统:无(1)可能导致失能的疝;(2)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3)可能导致失能的胆道系统结石。
10、传染病:无(1)病毒性肝炎;(2)梅毒;(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5)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11、耳鼻咽喉及口腔:无(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2)前庭功能障碍;(3)言语或发音障碍。
12、眼科:无(1)视野异常;(2)色盲;(3)夜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