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一、普通本科专业录取原则(江苏)
(一)根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二)平行志愿一次投档不满时,接收补报或调剂志愿考生。
(三)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在我院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设定专业志愿级差,第一、第二、第三专业志愿之间的级差为1分,第三专业志愿以后的专业志愿之间按平行专业志愿考虑;同等条件时,依次按英语(文、理科)、语文(文科)或数学(理科)、文综(文科)或理综(理科)科目成绩排队录取。
(四)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在我院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上,按高考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尚未录满、且与所报专业志愿相近的专业,纯理工科类专业不接收所报专业志愿皆为文科类专业的理科调剂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五)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以上;进档考生按照考生“语、数、外三门原始分+政策性奖励分+附加分”(不含政策性照顾分)的成绩,确定考生录取专业。若该分数相同,依次按外语、语文、数学单科成绩排队录取。
(六)文科类、理科类专业除历史、物理外的另一门选测科目在录取中适当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