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努力选拔进一步培养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性质和校址
第四条 湖北大学是湖北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是国家批准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属普通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学校代码:10512,法人代表:熊健民。
第五条 湖北大学校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
368号,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平江东路630号(通识教育学院);湖北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特1号,武昌区雄楚大街488号。网址:http://www.hubu.edu.cn
第三章 招生人数和收费
第六条 2011年学校招收 4120名(含专升本)全日制普通本科生、940名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生。
第七条 学校收费执行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2011年核定的项目与标准。
第四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一节 录取方式和依据
第八条 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九条 学校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在此基础上根据考生填报学校志愿的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综合考察、择优录取。
第十条 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投入学校后,学校将根据其填报的专业志愿,视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体检等各方面情况,按高考总分(部分专业考察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进行专业录取时不考虑农村独生女所享受的加分。
第十一条 投档考生中,不能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采取“平行志愿”的方式,按考生分数由高到低顺序录取至其所填报的其它专业。仍不能满足考生志愿的,依据考生是否服从调剂,安排至其他专业。考生(不含体育类、艺术类)被录取后,可按规定在第一学年或第二学年提出申请,通过有关考核后双向选择调换一次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文件精神,按规定录取第二志愿的高分考生。录取按高考文化课总分(部分专业考察单科成绩)高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办法详见《湖北大学2011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各专业不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十五条 2011年新闻传播学类、材料科学与工程类、电气信息类等3个学科大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日制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的二级学科招生。学生按规定修完学科大类基础课程后,实行专业分流培养。部分专业新生进入“通识教育学院”进行为期一年的改革实验性教学。
第十六条 考生在某学科有发明创造和科学研究成果的,电子档案投入学校后不受专业平行志愿的限制,直接安排至其所填报的、与特长相关的专业。
第十七条 江苏省第一批次文理科考生选修测试科目分别为历史、物理,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必须达到B+B。对投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录取;其他批次的录取方式以江苏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为准。内蒙古自治区的招生按专业志愿清规则录取。
第十八条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投档考生,总分超过我校在生源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线15分且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学校确保按其第一专业志愿录取。
第二节 学科专长和特殊规定
第十九条 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实行提前批次录取,录取时按文理兼招同时投档录取。
(一)艺术类专业:
1、美术学、艺术设计专业: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且校考成绩达到我校合格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方可填报相应的专业志愿。对校考成绩特别优秀(投放各省计划总数的前10%)、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受外语单科成绩限制)、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我校且电子档案投进我校的考生优先录取。对校考成绩达到我校合格控制分数线,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控制分数线且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50分(总分为原始分150分)、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投档考生,我校将根据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艺术类录取时按文理兼招同时投档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办法:综合成绩=(校考专业成绩×60%+省联考成绩×40%)+高考文化课成绩。
2、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凡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且校考专业成绩达到我校合格控制分数线。对校考专业成绩达到我校合格控制分数线且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投档考生,我校将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二)体育类专业:
1、体育教育专业投档考生按专业素质测试总分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2、社会体育、运动人体科学专业投档考生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 英语、日语、法语、翻译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投档考生按英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外语应试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录取考生的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录取考生的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会计学专业录取考生的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中国语言文学(国家基地班)录取考生的语文、外语单科成绩均不低于110分。对外汉语专业录取考生的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国际文化交流专业录取考生的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以上分数标准适用于150分制,非150分制的,按相应标准折算)。
第二十一条 部分专业投档考生的身高要求:旅游管理专业:男生170cm以上,女生160cm以上;国际文化交流专业:男生170cm以上,女生158cm以上;体育类专业:男生172cm以上,女生162cm以上;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男生170cm以上,女生160cm以上。
第二十二条 除招生计划列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计划(班)之外,另有楚才计划理科班在理科专业中再次选拔;人文社会科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湖北省实验计划班在文科专业中再次选拔;化学生物学(国家基地班)在化学化工学院再次选拔。
第二十三条 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对外汉语双学位班,由国际经济与贸易、对外汉语专业所属学院组织专家面向英语专业录取的新生中再次选拔;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对外汉语+英语双学位班,由英语专业所属学院组织专家分别面向国际经济与贸易、对外汉语专业录取的新生中再次选拔。
第三节 退 档
第二十四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不换录、不退档。
第二十五条 违规报名、考试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二十六条 因肢体残疾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二十七条 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有关学科、专业特殊录取要求的考生和入校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五章 奖助学金、助学贷款
第二十九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20余项。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入学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先行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同时,学校通过设立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六章 学历与学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湖北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湖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2011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