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对考生德、智、体三方面考核,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
2、我院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处理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3、学院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有我院志愿,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学院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收第二志愿考生,其余类推。
4、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录取的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
5、文化成绩认定: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高考文化成绩,并达到当地招办(教育考试院)划定的相应批次的和专业的分数线。
6、专业成绩认定
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教育考试院)有统一组织的相应专业考试的,认定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合格成绩;
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教育考试院)没有统一组织的相应专业考试的,原则上由我院组织专业考试,并认定我院组织的专业考试合格成绩。
7、录取原则
在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均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加文化考试成绩形成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专业,女生身高不得低于1.60米,男生身高不得低于1.70米(专业成绩特别优异者可适当放宽录取条件);报考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
8、入学后,学院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9、学院招生工作由院招生办公室组织,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对考生及家长因参加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招生活动而造成的损害、损失,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