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东昌学院2010年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五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院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录取按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将所有调档考生按实考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从第一名考生开始,根据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计划,依次安排其专业志愿。当分数未达到该生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线时,看其是否达到了第二专业志愿的录取线,依次类推直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所报专业不能被录取的考生,专业志愿服从调剂者,安排到缺额专业。专业志愿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
第十九条 对于生源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规定的招生录取加分政策,我院按加分政策提档并录取。
第二十条 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省(区、市)的考生,参照“第十八条”之原则进行录取。某些专业因投档线上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院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我院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不对非英语、韩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外国语言课程。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按国家有关文件和我院招生简章公布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不限定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