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族大学2010年录取规则
第八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录取按志愿优先的原则,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本科为120%,高职(高专)为100%;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调档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和安排专业。已录取的考生,入校后还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调整专业。
第十条 我校承认考生所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规定的各项优惠、照顾和加分政策。
第十一条 民族比例不限(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二条 民族语言类专业只招收用民族语言类(藏文、蒙文)答卷的考生。
第十三条 艺术类、体育类、师范类专业提前录取,其余各专业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应批次录取。
第十四条 对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参加外语口试,以各省招生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学校在录取时参照各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文化考试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试卷由招生院校组织评阅,体育专项考试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统一的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招生院校根据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