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09高招工作实施意见招生章程及招生计划
五、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高等学校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自主制订。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对所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进行审核。
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须于4月1日前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省教育厅于4月15日前完成对省内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学校详细地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和性质(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分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艺术类专业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成绩的使用原则和计算办法等),学费标准(要求必须填写,不许空档),颁发学力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家庭困难学生助学贷款申请办理方法,学校为家庭困难学生办理绿色通道的办法等以及其它须知。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汇总、编辑各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并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各高等学校应主要通过发布招生章程和《填报志愿指南》等途径将信息传达到考生,尽量减少商业广告宣传,以降低招生成本。
六、招生计划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高等学力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均可在我省安排招生计划。
高等学校应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本科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
各高等学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报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须与主管部门核定、教育部备案的招生计划一致,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各高等学校必须加强对招生计划的管理。招生计划一旦向社会公布,不允许随意变更,严禁任何高校超计划或计划外招生。
七、考试
(一)考试时间
全国统考于6月7日—9日进行,具体考试时间表如下:
(二)考试科目
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史)、外语、文科综合(包括政治、历史、地理)、基本能力测试;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工农医)、外语、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基本能力测试。
语文、数学、外语试卷满分各为150分,外语中含听力测试3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各为240分;基本能力测试卷面分值为100分,以考生卷面得分的60%计入高考总分。各科累计总成绩满分为750分。
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基本能力测试6科由我省自行命题,英语听力和小语种科目由教育部命题。命题依据教育部公布的《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山东卷考试说明》进行。
(三)全国统考(含我省命题)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含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绝密级事项管理。
(四)考点应设在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办法将另文下达。
(五)报考外语和有外语口试要求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工作由各市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口试内容与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口试成绩须于7月3日前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考试是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为加强考试管理,考场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编排;考试期间,省招生委员会向各考区派遣统考检查组。各级招生委员会要加强考场管理,认真选派和培训监考工作人员,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采取得力措施,严防高科技作弊,坚决杜绝群体性舞弊行为。对考试中发现的违纪、舞弊案件,各市要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因管理不善或监考人员不负责任造成考场纪律松懈、出现作弊行为的考区、考点,除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外,并取消下一年度设立考点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