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录取政策
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由高等学校审核录取。同一考生符合多项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以下简称应届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下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单为准),可加20分: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
(2)应届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下列竞赛中获得一、二等奖者(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单为准),可加20分: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3)应届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下列国际竞赛中获奖者(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单为准),可加20分: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
(4)应届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下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获得一等奖者(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单为准),可加10分: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全国高中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5)应届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可加10分;应届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经省高招办统一组织体育成绩复试合格者,可加10分。
(6)省政府明确划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乡、村(贵溪市樟坪畲族乡等8个民族乡和铅山县陈坊乡长寿畲族村等83个民族村)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加10分。
(7)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加5分。
(8)烈士子女可加20分。
3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36、根据省人事厅、省科学技术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意见>的通知》(赣人发〔2003〕6号)文件规定,为大力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加快实施科教兴赣步伐,建立引进留学人才的“绿色通道”,留学人才的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并报考省内高校的,在录取时可以加20分投档。
37、同时符合第34条、第35条、第3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均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向所在设区市招考办交验原始证件并交复印件。各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均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取消考生的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高招办将于6月30日前在江西教育网上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优惠加分。
38、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由省教育厅提供名单)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等学校,对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可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低一定分数投档。
(1)民族院校在规定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录取不满时,对少数民族考生,可降低20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审核录取。
(2)农、林、水、地、矿、油等类院校如在本科或高职(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完不成招生计划时,可降低10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审核录取。
(3)对纳入高等学校招生序列的民办院校,若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可降低20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4)划线类别为一本线的军队院校,指挥专业经调剂生源仍不足的,经招生院校同意后,可以降低分数录取,但不得低于二本线。
40、在每个批次院校征集志愿录取结束后,如仍有少数院校未完成招生计划,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对本批次所有原填报该校志愿的考生,逐分下降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各批次最大降分幅度不超过20分。
41、根据教育部教民厅〔2003〕2号文件规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录取由招生学校于本校本(专)科同批次录取。少数民族本、专科预科和民族班录取标准不得低于各有关高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专科和本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60分和40分。
42、部分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保送生以及自主选拔录取等特殊形式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43、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44、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二、定向就业招生
45、部分高等学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等学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
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由省高招办审查后向社会公布,面向全省招生,不得指定行业、单位或局部地区生源范围招生。考生可根据条件选择填报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在入学注册前分别与高校和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考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高招办补充投档,高等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我省今年一本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定向就业招生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录取。对高等学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十三、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46、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省级招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高等学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
对考生在全国统考(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力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各省级招办须将考生在全国统考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47。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力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48。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