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文件新招委[2008]59号
关于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做好我区2009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8]1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自治区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要按照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认真组织安排本地、州、市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报名、资格审查和有关高校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科学合理制订专业考试办法、评判标准(样本),确保试题(卷)安全,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大专业考试过程的信息公开及结果公示力度,增强艺术类专业考试评判工作的客观公正,进一步落实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重点加强对重要环节、重要岗位的监督,确保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公平、规范、安全、有序。 2009年自治区在全区范围内对报考美术类专业(特指绘画、造型设计及对美术技能有专业考核要求的艺术类专业)的考生组织统一考试,其它艺术类专业由于暂不具备条件,不组织统考。美术类专业统考时间为2009年 1月9 日。
附件:
1、自治区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
2、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名单 3、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信息备案数据库结构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高校 艺术 专业 招生
通知抄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各委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
2008年1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