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2009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办法(2)
填报志愿的具体要求,另文下发。
五、划线原则
22、按照教育部“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应低于本省(区、市)确定的第二批次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一般不应低于本省(区、市)确定的高职(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的要求,划定我省艺术类本科和高职(专科)文化最低控制分数线;
23、美术类专业本科招生,考生专业统考的最低合格要求为3门科目总成绩不低于180分,且其中2门科目各不低于60分。按照教育部“合格生源与计划比原则上应按照4:1的比例安排”,划出我省除美术类本科专业外的其它艺术类本科和高职(专科)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
24、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8所参照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文化分数线和专业分数线,并在录取前报我中心备案。上述院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及其他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原则上须达到我省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
六、录取
25、我省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考试中心监督,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的录取体制。
26、艺术类专业设置四个录取批次,录取顺序为:艺术类第一批本科(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8所参照院校及部分“211”工程大学)、艺术类第二批本科(部分“211”工程大学及一般本科院校)、艺术类第三批本科(独立学院和民办院校的本科专业)、艺术类高职(专科)。
27、录取工作原则上以考生文化成绩为基础,文化分上线的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挡,各招生院校必须在我省的投档范围内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各招生院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得拒录符合本校录取要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28、对报考在我省未分招生来源计划的省外院校(系、科)的考生,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于6月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告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第一志愿招生院校如不予录取,必须在7月6日前告知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否则将不再保留其考生信息,不予转投下一志愿,遗留问题应由第一志愿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29、艺术类考生在录取艺术类专业时,除享受以下两项政策性照顾外,不再享受其他政策性照顾。
(1)少数民族考生享受文化成绩加分政策性照顾;
(2)在我省各类专业考试成绩排前三名、但文化考试成绩未上最低控制线的考生,文化成绩可降20分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
30、中职单报高职、初中五年制艺术专科录取工作另行通知。
七、其它
31、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统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处理。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负责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32、对在校考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有关招生学校须将其作弊情况书面报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由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按规定处理,处理结果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33、对校考组织过程中违反规定或因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及个人,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
34、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贵州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