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服装学院是全国唯一以服装命名,艺工为主,艺、工、经、管、理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2.学校由教育部与北京市共建,以北京市为主管理。
3.学校代码:10012。
4.学校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南设有北校区,艺术类专业[除表演(服装表演)外]的学生第一学年在北校区就读。
5.招生层次:本科。
6.各专业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收。
7.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
8.录取时,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所有专业均要求无色盲、色弱;表演(服装表演)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70米以上,男生身高1.80米以上。
9.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课程。
10.对在考试及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考生,经发现并确认后,取消入学资格。
11.招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12.专业考试科目:
(1) 艺术设计(服装)、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动画、摄影(时装摄影、商业广告摄影)专业的考试科目:(a)素描;(b)创意速写;(c)色彩(水粉)。
(2) 绘画(油画)、绘画(中国画)、艺术设计(公共艺术设计)、艺术设计(装饰雕塑设计)专业的考试科目:(a)素描;(b)创作草图;(c)色彩。
(3)艺术设计(传媒与公关设计)专业的考试科目: (a)笔试;(b)口试;(c)创意速写。
(4)表演(服装表演)专业的考试科目:(a)测体;(b)模特技巧;(c)舞蹈或健美操。
13.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见招生简章。
14.在专业课考试及文化课考试合格的基础上,各专业的录取方法:
(1)艺术设计(各专业方向)、数字媒体艺术、动画、摄影、绘画专业按综合分(专业课科目平均分×50%+文化课科目平均分×5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在综合分相等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文化课考试外语科目成绩须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
(2)表演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专业成绩相等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15.新生学费及住宿费收取标准,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物价局规定执行。
16.学校设有奖学金制度,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奖学金。
17.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18.本《章程》由北京服装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报考须知
一、 报考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并无色盲、色弱者。报考表演(服装表演)专业的考生女生身高1.70米以上,男生身高1.80米以上,未婚,形体比例匀称,符合模特基本条件者。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具有高等教育学力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