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学院2010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梧州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全称:梧州学院。
第三条 梧州学院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学院代码:11354。
第四条 校址:广西梧州市富民三路82号(北校区),广西梧州市大学路32号(西校区)。
第五条 梧州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力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六条 艺术类本科各专业学制四年、专科各专业学制三年,文理兼招。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 梧州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监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梧州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梧州学院艺术类招生由学院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学院招生纪检监察组负责全程监督。
第三章考试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报考我院艺术类各专业考试的考生所报专业属省统考范围的,考生须参加省统考。省统考成绩合格的考生,才能参加我院在该省组织的专业课考试。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条 专业合格证发放比例为 1:4。
第十一条 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且专业课成绩合格,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二条 我院不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的省份,以该省招生部门组织的统考成绩为录取依据。
第十三条文化课不限单科成绩。
第十四条 录取时,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音乐学专业要求身高女生155cm、男生165cm以上;美术类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艺术类本专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6500元/年。
住宿费收费标准300—850元/年。
以上收费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六章奖、助学办法
第十六条 学院有完善的奖学金、助学金体系。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社会资助的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广州助学金。
第十七条 学院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中国银行梧州分行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可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经学院审核批准,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缓交或减免部分学费。学院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有关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附则
第二十条 学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74-58410640774-58209720774-5831555(传真)
联系部门: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543002
学院网址:http://www.gxuwz.edu.cn
电子邮箱:wzxyzsb@126.com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梧州学院。
相关链接>>>
梧州学院2010年艺术类考点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