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北方民族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方民族大学,原西北第二民族学院,院校国标代码11407,直属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学校坐落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银川市。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多学科综合性大学,培养包括硕士、本科、预科、成人高等教育在内的各层次专业人才。本科学制为四年。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和预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北方民族大学设立由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北方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录取原则: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调档比例:我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按招生计划的110%调档,对进挡考生按专业计划的100%录取。
第九条 考生身体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及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外语要求:我校各专业只录取英语(论坛)语种考生,英语、日语专业还须加试口试。
第十二条 志愿优先,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方民族大学,原西北第二民族学院,院校国标代码11407,直属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学校坐落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银川市。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多学科综合性大学,培养包括硕士、本科、预科、成人高等教育在内的各层次专业人才。本科学制为四年。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和预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北方民族大学设立由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北方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录取原则: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调档比例:我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按招生计划的110%调档,对进挡考生按专业计划的100%录取。
第九条 考生身体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及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外语要求:我校各专业只录取英语(论坛)语种考生,英语、日语专业还须加试口试。
第十二条 志愿优先,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或降分优惠政策,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分数优先。按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分别按原始考分排序,依据考生专业志愿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安排专业;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高分的考生,理工类:理综、数学、语文、外语;文史类:文综、语文、数学、外语;外语类:综合、外语、语文、数学;进档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收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考生,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的有关政策,除艺术类专业外,我校本科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占招生总数的65%左右,其中内蒙古、辽宁、湖南、广西、贵州、云南、甘肃、宁夏等八省(区)录取少数民族不低于70%,新疆、西藏、青海三省(区)100%录取少数民族。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取得本省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合格证,我校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的省份考生还须取得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艺术设计、绘画、动画三个专业录取时按分省分专业计划录取,音乐表演、音乐学、舞蹈学三个专业不做分省计划,按专业排序择优录取,调档排序方案为:以各省级招生办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文化课的最低控制线为我校文化课的最低录取线。文化课上线后,根据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报考我校的考生信息,依据志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音乐表演专业按声乐、钢琴、二胡、小提琴、手风琴、单簧管、萨克斯、古筝、琵琶等专业类别录取,各专业文理兼收,各省文理计划数按专业成绩进行调整。凡艺术类各专业录取的考生入校后不得转专业。
第四章 收 费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录取结果公布:考生可通过当地招生信息网和我校相关网页查询录取情况,被录取考生由学校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学力证书种类:毕业证 学位证
第二十一条 颁发学力证书学校名称:北方民族大学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昌北街204号
北方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750021
联系电话:(0951)2066992 2066335
传真:(0951)2066992 2066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