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聊城大学2009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聊城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 聊城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聊城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聊城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47。
第六条 办学类型:国有公办省属综合性大学。
第七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八条 校址:山东省聊城市湖南路1号
第九条 学校概况:聊城大学是一所涵盖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教育学、哲学等十大学科门类的省属综合性大学,学校坐落在具有“江北水城”美誉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山东省聊城市。学校拥有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和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资格。学校始建于1974年,前身为山东师范学院聊城分院,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改建为聊城师范学院,2002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聊城大学。
学校占地面积3100余亩,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亿余元。学校现有73个本科专业,45个硕士点,现有教授、副教授600余人,全日制在校生25000余人。学校拥有山东省“泰山学者”特聘教授设岗学科、山东省光通信科学与技术重点实验室、山东省光通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2个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重点研究基地,10个山东省“十一五”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研究基地,2个山东省教学创新团队,2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4个山东省高等学校品牌特色专业,7门省级精品课程。
学校始终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基础扎实、素质优良,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学校多次被评为全国、全省高校教学工作先进单位、德育工作先进单位。
学校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科研促进教学,学术水平不断提高。近五年,学校共承担国家级项目65项、省部级项目193项;有72项分获“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夏衍电影文学”等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奖励。
学校积极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开放办学水平不断提高。先后与美国、日本、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韩国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百余所高校建立了友好校际关系和交流协作关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分管校长、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讨论确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聊城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校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聊城大学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督电话:0635—8239813)。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计划依据山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山东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进行编制。2009年计划招收本科生6500人(含专升本339人),专科1300人。
第十四条 按照相对稳定规模,重视提高培养质量的原则,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根据有关省份的生源、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学校办学条件编制。
第十五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统计表详见附件,专业性质已标明。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本着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遵照教育部的有关录取政策和规定,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实施远程网上录取,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查,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批次大体分为:本科提前批(国防生)、本科一批、本科二批、专科一批、专科二批。具体录取批次安排以当地省(市)招办公布的批次为准。运动训练专业为单独招生,提前录取。
第十八条 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以第一学校志愿投档的考生,专业分配实行分数级差,第1-2专业志愿的分数级差为3分,其它专业志愿的分数级差为1分;非第一学校志愿投档的考生,专业分配在缺额专业计划中按照投档顺序、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对于报考专业录取额满、总分偏低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考生须通过学校组织的选拔测试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测试或选拔比赛,高考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我校方能录取。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取得《聊城大学2009年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美术类专业须取得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发放的专业考试合格证),体育教育专业、艺术类专业考生(广播电视编导专业除外)在高考文化分数线以上,依据招生计划规定的比例投档后,按专业成绩从高至低依次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文化成绩的70%与专业成绩的30%之和从高至低依次录取。社会体育按照投档的文化成绩从高至低依次录取。
第二十三条 运动训练专业根据我校公布的招生计划、项目和报考情况,在划定最低文化课控制线的基础上,分项目按专业成绩由高至低依次录取。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适当调减招生计划。
第二十四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行按学院宽口径招生,录取时不再分专业,只在录取通知书中填写录取学院,入学一年或二年后,再根据学生的志愿、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等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分配专业。
第二十五条 除国防生(考试语种为英语)外,我校其它专业均不限制应试语种。
第二十六条 所有专业录取男女生无比例限制(国防生除外)。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国防生的要求:(1)身体条件要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2)国防生的政治条件要符合《关于军队招收普通中学毕业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3)参加普通高考且必须达到我校相应批次的录取分数线;(4)外语语种限考英语;(5)年龄在20周岁以下的(截至当年8月31日)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
第二十八条 报考建筑学本科专业的考生,要求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本专业考生实行暂录,暂录后学校将于新生报到后一周内加试美术,并按美术加试成绩进行录取,因美术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将被调整到建筑工程学院其它本科专业。
第二十九条 我校将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http://zsjyc.lcu.edu.cn/zscx)查询录取结果。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贷情况
第三十条 普通本、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文件精神,因正常原因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根据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购买的教材等自用物品据实结算。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奖、贷、助、补、减(免)”等办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为辅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凡被学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均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本、专科学力证书。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相应层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专业的普通学士学位。不符合毕业条件者,根据有关规定,授予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等学力证书。以上证书均加盖聊城大学公章及校长印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对以聊城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或实施诈骗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聊城大学负责解释,自2009年4月10日起实行。
第三十八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咨询电话:0635-8239405
2.学校网址:http://www.lcu.edu.cn
3.E-mail: zsbcjx@lcu.edu.cn
4.通讯地址:山东省聊城市湖南路1号 聊城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5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