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200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校代码和全称:13280、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独立学院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
第八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西路960号(西城校区),艺术设计(人物造型设计)专业教学地点设在浙江理工大学下沙校区(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2号大街5号)。
第九条 学院基本情况:
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是由浙江理工大学举办的独立学院,于2000年开始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2005年初,学院顺利通过教育部对独立学院办学条件与教学工作的专项检查和确认。学院占地面积563亩,总建筑面积20余万平方米,办学设施完善。
学院以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坚持因材施教,实行学分制、主辅修制和优秀生培养方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确保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学院现有本科专业及方向35个,在校生8100余人。现有专任教师360余人,其中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100余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力的教师220余人。
学院依托浙江理工大学雄厚的师资力量和综合办学优势,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目前已形成了以纺织、服装、艺术设计为特色,理、工、文、经、管、法等多学科协调发展,以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办学特色。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院2009年计划面向浙江省和北京市招收本科生1700人,其中北京市招收10人,具体以相关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行“学院负责、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院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相关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相关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浙江省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北京市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十四条 各专业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七条 学院认同并执行考生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按专业级差方式采取计算机二次投档,第一、二、三专业志愿之间级差分为2分,第三、四、五、六专业志愿之间级差分为0分,排序中考生总分相同时,遵照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的原则择优录取。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择优调剂专业录取,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原则上予以退档。
非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的进档考生,在计划未满专业中根据上述原则录取。
艺术类专业招生依照省艺术类统考政策,按上述原则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浙江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四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一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院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年度结算。学年制学费标准:非艺术类专业1.5万元/(人·学年),艺术设计(服装艺术设计)专业2万元/(人·学年),其它艺术类专业(除艺术设计(服装艺术设计)外)1.8万元/(人·学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住宿实行社会化管理,住宿费按照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以1200元/(人·学年)标准由提供后勤社会化管理的公司预收取,根据实际住宿情况结算。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优秀生培养计划,特别优秀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可申请转入浙江理工大学学习。
第二十五条 按有关规定,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还设有综合素质奖学金、十佳大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等20多种奖学金。学院还评定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社会活动积极分子、优秀党团员等10余种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困难生信息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联系国家助学贷款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招生联系方式:
招生网址:http://zs.zstu.edu.cn
电话:0571-86843333、85857777
传真:0571-86843999
第二十八条 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86843028。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二〇〇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