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黄石理工学院(国标代码:10920) ,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学校地址:湖北省黄石市桂林北路16号(邮政编码:435003)。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其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政策,执行学校招生工作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招生工作处作为学校招生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七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八条 预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特长及身体条件等综合考虑安排专业。专业录取时设定专业志愿差,专业志愿差原则上在5分以内,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第八条 我校对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九条 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因招生专业的需要,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条 我校英语本科专业录取的考生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应用英语、英语教育和商务英语专科专业录取的考生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第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和书本费等杂费。我校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杂费。具体收费标准随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学校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占学生总数20%),单项奖学金(道德风尚奖、学习优胜奖、科技创新奖、文体活动奖等)以及学生专项、专业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设立的“奋博”助学金和临时生活补贴。同时学校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在当地教育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也可到校后通过勤工俭学活动获取报酬。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生效,并由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电话:0714-6350612、6356616(兼传真)
电子信箱:hsitzs@hotmail.com
学校网址:www.hsit.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