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2010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中国石油大学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创建于1953年时称北京石油学院,1997年石油大学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的行列。
中国石油大学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名称: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8号 教务处本科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2249
咨询电话:010-89733245、89733079(传真)
E-mail:sydxzsb@ cup.edu.cn
中国石油大学网址:http://www.cup.edu.c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规范、顺利地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8号,不设分校,本科生全部在校内学习。院校代码:11414
第三条 学校是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全国重点大学,也是我国首批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之一、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设有研究生院,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四条 学校对本科生的招生对象为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下设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设在教务处,其职能如下:
(1)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
(4)组织进行自主招生、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和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
(5)通过各种渠道,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6)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8)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并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保证学校依法招生,实施“阳光招生”工程,保障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需求与就业情况、学科发展等,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批复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制定学校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经教育部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条 学校对有关省市高水平运动员相关项目的专业水平测试成绩进行认定,并组织对高水平运动员进行相关专业水平测试和文化课程考试。
学校对报考我校自主招生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核,组织对自主招生初选考生初试和复试工作。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当年招生工作要求和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在工作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录取过程中,对考生的报名资格、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核,审核方式及审核标准如下:
(1)下列人员作为不具有高考报名资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在高级中学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考生;
在上一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2)高水平运动员、自主招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和我校的有关规定、办法进行。
(3)身体健康状况考核标准:
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通过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的体检检查且合格。我校的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对参加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进行文化课考试和综合素质测试。
第十三条 学校不限制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且每个专业有多门采用英语或采用英、汉双语进行教学的课程。根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学生毕业时,必须通过英语等级合格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方可获得学士学位。
英语专业仅限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要求加试口语,且成绩较好。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时对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但部分专业学生毕业后需要进行野外工作,考生在选择专业时应考虑毕业后的就业问题。
第十五条 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执行教育部和各招生省市有关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规定。根据教育部规定,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或降低分数线投挡的,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分值不得超过20分;在录取考生时,其实际高考分数必须达到当地高招办公布的重点(一类本科)分数线以上,录取文科考生时,考生的数学高考成绩应达到及格以上,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定向生的录取,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在我校调档线上未完成计划时,可在调档线下20分以内、一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投档;仍未完成定向招生计划时,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学校不因为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1)我校为第一批录取院校。提档分数线不低于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点院校分数线,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10%以内,提取考生档案。
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将所有投档考生按实考分数排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第一志愿完成招生计划时,不再提取其它志愿考生的档案;在第一志愿未完成计划时,按剩余计划数的10%以内,提取第二志愿考生档案,比照第一志愿的方法进行录取;仍未完成计划时,依照录取第二志愿的办法录取其他志愿的考生。(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规则为分数清)
专业志愿的录取:根据考生的成绩与填报的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对无法满足所报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在录取专业时以实考分数为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和相关科目分值高的考生。
(2)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3)在录取过程中,未完成该地区招生计划时,录取服从调剂的考生,录取专业尽量满足考生志愿,但考生应服从专业调剂。如仍未完成招生计划,学校收回计划。
第六章 江苏省招生章程
第十九条 为了适应与配合江苏省高考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与具体工作的落实,根据《江苏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苏招委[2010]1号)要求,结合我校专业设置需求和招生工作的具体特点,特制定本章节。
第一,本章节只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录取工作,其他与招生录取相关问题,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招生章程》的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报考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类(文史类)的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为历史;报考我校自然科学类(理工类)的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为物理。
第三,凡报考我校的考生(包括自主招生的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标准须达到选测2A、必测4C、技术科目合格以上的标准。
第四,江苏考生录取原则
1.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顺序投档,当投档考生的高考分数相同时,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如果投档分数与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均相同,再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排序,如果投档分数、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均相同,再参照考生的奖励加分进行比较排序,择优录取。
2.省招办按计划数的105%由高到低依次向学校投档;如果选修物理测试科目的生源不足时,建议从选测化学或生物科目的生源中,由高到低依次提供所需选测标准的生源档案。
第五,本章节中,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及《江苏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政策及《江苏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为准。
第七章 入学后复查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考生一旦被录取为定向生,须在入学前与定向单位签订接受培养定向就业招生学生(协议)保证书,注册前须与学校签订接受培养定向就业招生学生协议书,拒绝与定向单位及学校签订协议书,但已录取的学生(三方协议缺一不可),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在校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科毕业证书,同时对学习成绩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的审批与标准
学校按北京市物价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有关费用。
1.各招生专业学费标准:
(1)地质工程、石油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油气储运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英语专业,各专业5500元/生·学年;
(2)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科学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自动化、应用化学、环境科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热能与动力工程、安全工程、环境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各专业5200元/生·学年;
(3)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各专业5000元/生·学年。
2.住宿费标准:住宿费1200元/生·学年。
3.其它费用:卧具费、体检费、书费等,根据实际情况收取。
第十章 奖贷学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了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及部分生活费,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贫困学生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同时设有多种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