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 2010年招生章程(面向江苏省以外考生) 录取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具体为:第一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加分政策,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安排专业。第二条、对身体健康状况的具体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第三条、外语语种要求:根据我校教学的统一要求,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教学只以英语语种安排。第四条、对于报考我校普通类专业的考生,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的先后顺序录取,对于同一院校志愿进档的考生,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若考生的投档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第五条、如考生所兼报的不同艺术专业使用相同的艺术专业考试成绩,则录取时采用“分数清”的原则,即录取时统一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如考生所兼报的不同艺术专业使用不同的艺术专业考试成绩,则录取时采用“专业清”的原则,即先处理专业一志愿考生,若一志愿专业生源不足,再考虑专业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第六条、报考我校音乐学(师范)、音乐表演等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相关专业单独考试,对专业考试合格(如果考生所在省份有专业统考或联考要求的,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或联考,且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将按不同省份考生的专业考试科目总分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根据不同省份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分别择优录取。第七条、报考我校音乐学(含钢琴制作与调律、数码音乐方向)、舞蹈学等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相关专业单独考试,对专业考试合格(如果考生所在省份有专业统考或联考要求的,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或联考,且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将按不同省份各专业考生的专业考试科目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分别择优录取。第八条、报考我校戏剧影视文学(播音与主持)、广播电视编导、摄影、美术学(书法篆刻)、艺术设计(陶瓷艺术设计)、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艺术)各专业,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相关专业单独考试,对专业考试合格(如果考生所在省份有专业统考或联考要求的,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或联考,且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无色盲、色弱考生,将其高考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形成综合分,按不同省份各专业考生的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分别择优录取。第九条、报考我校美术学(不含书法篆刻)、艺术设计(不含陶瓷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艺术)、动画等专业,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美术类专业考试,对专业考试合格(且考生所在省份美术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无色盲、色弱考生,将其高考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形成综合分,录取时以综合分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不同省份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分别择优录取。第十条、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考生所在省份组织的体育专业统考,对其中专业统考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以体育统考专业分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不同省份考生所报体育教育与社会体育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第十一条、我校外语类专业、法学(2年外语+2年法学)、对外汉语(2年英语+2年对外汉语)专业录取时要求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优良,英语口试成绩为良好(B)级或良好(B)级以上。以上原则若与考生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不同,则以我校本科招生网上公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