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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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韶关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6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韶关市大学路,邮政编码:51200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韶关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韶关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相应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本科在第二批本科A线录取,专科在第三批专科A线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量衡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本科专业在第二批本科A录取分数线上录取;专科专业在第三批专科A录取分数线上录取。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原则及办法,录取各类考生。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出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依次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要求: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原则上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符合未录满专业的相关具体要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作调剂录取。对总分成绩低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或参加调剂但不符合专业培养相关具体要求、或健康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要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试及外语语种要求及相关科目的要求:
英语加试:英语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须加试英语口试,成绩要求D级以上。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分档时,按考生文化课上线,术科分从高到低排序。
第二十四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符合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加分条件的考生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报考我校本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报考我校专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生活能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残障的考生,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奖助学金类型有: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励金。
2、仲明助学金、香港镇泰集团奖助学金、香港福慧慈善基金助学金、香港信善奖助学金、香港圆玄学院助学金、香港黎灿大学生助学金、香港方树泉奖学金、香港邓安堂助学金、香港陈维锋助学金、香港雷梁奖助学金、钟奇厚助学金、陈启聪助学金、黄定谦助学金、黄慎安助学金等
3、英东生物工程学院各专业的学生可享受香港铭源基金“英东生物工程学院研究发展捐资项目”学生奖学金、助学金。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以至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贷款每学年人民币6000元,或优先安排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办公室的纪律监察监督与申诉。
联系人:颜燕
监督电话:0751-8120015
传 真:0751-8120004
电子邮箱:sdjw@sgu.edu.cn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1-8120066
传 真:0751-8120068
电子邮箱:xscqms@sgu.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韶关学院2010年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韶关学院授权韶关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