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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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黑河学院隶属于黑龙江省教育厅,是公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院地址是黑龙江省黑河市教育科技区学院路1号。
第四条 学院作为省属本科院校,立足本省,面向全国17个省市招收、培养本、专科学生。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院为加强招生管理,成立由院行政一把手为组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职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职能部门是院学生处。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招生政策和文件精神制定录取原则,落实招生计划并领导职能部门编辑、设计年度专业简介,进行招生宣传,发布录取信息及有关文件的归档和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第三章 黑河学院招生录取及录取原则
第八条 整个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包括加分或降分投档等照顾政策。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条 依照考生的高考成绩,全面衡量考生的综合素质及相关科目(如外语等)达到招生标准后,遵循学校志愿、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一条 当考生志愿相同时,优先录取高分考生,并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要求。
第十二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含数学分数)、相关科目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考生的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学前教育专业术科合格后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各专业招生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四条 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有关政策和学校专业实际要求,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总分相同,按照专业和相近专业成绩高分录取。
第十六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我院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四章 录取信息的发布
第十七条 招生信息和各省录取结果,考生可随时通过我院招生网及各省招生录取信息网站查询。
第十八条 录取结束后由学院发送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本、专科均加盖“ 黑河学院招生录取专用章”为生效。
第五章 招生纪律
第十九条 招生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过程监察,以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学院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者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学生相关待遇及特困生资助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学金按照学院规定,统一评定并发放,另设有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师范和非师范专业学生均享受专业助学金。成绩优异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家庭困难学生均可以享受学院的奖、助、补、缓、贷等资助政策。学院帮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同时,还为困难学生介绍、提供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
咨询电话:0456-6842222、684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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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河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