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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诚毅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时间:2010-10-22 美术高考网 www.mshao.com来源:集美大学诚毅学院点击: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我院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国标代码13471),学校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199号(邮政编码:361021)。
第三条 我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由集美大学与集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属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
第四条  学院招生类型为普通本科。
第五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教育部承认学历并经电子注册的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毕业证书,符合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其中工商管理、会计学(国际会计方向)两个专业与美国库克大学合作办学,符合条件的,可获得美国库克大学颁发的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依据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招生专业、招生地区及招生要求
第七条  2010年招生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方向)、机械工程及自动化、车辆工程、机械电子工程、物流管理、交通运输(国际航运管理方向)、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安全与检验方向)、动植物检疫、教育技术学、数学与应用数学、工程管理、工商管理、会计学(国际会计方向)、电子商务、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证券投资方向)、财政学(理财与税收筹划方向)、汉语言文学、英语、艺术设计、音乐学、舞蹈学、法学、社会体育等30个专业。
第八条  2010年招生地区:福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云南、新疆、内蒙古、甘肃、贵州等27个省(市、自治区)。2010年,我院招生计划为3100名,具体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办或考试院公布的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为准。
第九条 我院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三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制度
第十条  2010年各专业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
①、航海技术、轮机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方向)、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安全与检验方向)、电子商务、汉语言文学、英语、法学、社会体育、动植物检疫、教育技术学、数学与应用数学各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5000元;
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物流管理、车辆工程、机械工程及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交通运输(国际航运管理方向)、工商管理、会计学(国际会计方向)、工程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证券投资方向)、财政学(理财与税收筹划方向)、法学(海商法方向)各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7000元;
③、艺术设计、音乐学、舞蹈学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20000元;
④、工商管理(中美合作办学)、会计学(国际会计方向)(中美合作办学)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25000元;
2、住宿费:学院统一安排住宿,根据住宿条件不同,住宿费按每生每年900元至1300元(公寓)收取。
3.教材费:学生在校期间按学年预交教材费。第一学年预交教材费800-1000元,今后均按学年结算,多还少补。
4、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设置
一、优秀新生奖学金:
1、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被录取者,高考总成绩在考生所在省份本一批录取线以上的文、理科新生,奖励人民币2万元。
    2、凡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被录取者,其文、理科高考总成绩达到集美大学在考生所在省份本二批文、理科必取线上的新生中,按各省份新生高考成绩排名,文科第1至第3名和理科第1至第3名,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
    3、被录取的考生如果同时符合第一、第二条规定的条件者,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奖励。
二、学院设立专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每年向全院35%左右的学生颁发。此外,还有国家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帮助品学兼优的学生完成学业。
学院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少量勤工助学岗位,让学生通过劳动取得一定的报酬,弥补部分生活费开支。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依托集美大学招生办公室,集美大学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招生录取工作,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之内。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0~105%之内。
第十四条 学院可根据生源情况,确定必录和选录线。
第十五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集美大学制定的《集美大学招生体检补充规定》(内容详见附件)执行,仔细审查考生的高考体检表,不录取不符合体检标准的学生。新生入学报到时将进行身体复查,对高考体检中隐瞒身体状况或弄虚作假者将作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处理。
第十六条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2010年专业调配原则
1、按平行志愿方式进档的考生中,投档分高于本校同批次、同科类各专业录取最低分5分(含)以上并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除了身体条件或政审不合格外,原则上应在校内调剂录取。
2、按志愿优先方式进档的考生中,投档分高于本校同批次、同科类各专业录取最低分10分(含)以上并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除了身体条件或政审不合格外,原则上应在校内调剂录取。
3、学校根据进档生源情况,先行确定部分第一专业志愿生源超过计划数较多的专业为第一轮预录取专业,结合“分数级差”的方式,按1:1进行预录取。
4、第二轮预录取时采用“分数级差”的方式进行调配,在考虑保护第一专业志愿考生的同时,结合考生专业志愿,调剂录取必录线以上的考生。生源多的专业可往生源少的专业调剂,录取过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5、专业级差的分值设定:按平行志愿方式进档的考生,录取时本科专业第一专业志愿与其他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3分; 按志愿优先方式进档的考生,录取时本科专业第一专业志愿与其他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10分;参考专业间不设级差,视为平行志愿。
6、根据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教育技术学、汉语言文学、英语等六个专业的特殊性,为保证学生专业思想的稳定,经学院研究,原则上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原则上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执行。在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可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2010年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
一、音乐学、舞蹈学、艺术设计专业:我院确认各省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依据2010年考生所在省划定的艺术类文考分数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择优录取,如有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规定的投档原则为准。2010年我院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为初步计划,根据生源情况,招生计划可在省际间进行调整。
二、社会体育专业:我院确认各省体育类专业联考成绩,依据2010年考生所在省划定的体育类文考分数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择优录取,如有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规定的投档原则为准。
第十八条   我院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如与各省招生办制定的相关原则冲突,按各省招生办制定的录取原则执行。                                                                                                  第五章 纪律检查
第十九条 招生期间,集美大学成立招生监察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检查进档考生的调配以及录取新生的情况。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招生录取举报、投诉电话(0592-6181580)和电子信箱:jiwei@jmu.edu.cn,查处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和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诚毅学院网址:http://chengyi.jmu.edu.cn/
招生办联系电话:0592-6182895、6183328
招生办传真: 0592-6180587
招生办电子信箱:cyzsb@jmu.edu.cn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集美大学诚毅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院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想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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