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2011年高职升本科招生章程
天津商业大学2011年高职升本科招生专业考试报考须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2011年天津市高职升本科招生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2011年高职升本科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我校开展高职升本科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商业大学
二、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硕士、本科
四、学校简介:
天津商业大学是一所以商学为主,管、经、工、法、文、理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特色鲜明、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学校占地1379亩,设有14个专业学院、3个教学部。1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2个天津市重点实验室、1个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4个省(部)级重点学科。学校现有50个本科专业,65个硕士点,在校生1.6万人。学校拥有一支实力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队伍,现有专任教师800余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500余人,教授130余人。在人才培养特色上,学校坚持主动适应社会需求,培养商学素养与专业能力结合、知识学习与实践能力并重、诚信做人与创新能力兼备的复合型创业型应用人才。学校积极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先后与美国、日本、韩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三十多所高校建立了合作关系,开展学术交流,共同培养人才。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我校2011年高职升本科招生计划为320名,其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理科)专业招生30人;工商管理(文科)专业招生90人;工商管理(理科)专业招生40人;会计学(文科)专业招生90人;会计学(理科)专业招生40人;英语(文科)专业招生30人。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 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且被天津市普通高校或高职院校录取的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被外省市高职院校录取的天津籍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且被普通高校或高职院校录取、具有天津市正式户口的往届高职高专毕业生。
第八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九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满分为200分。考生允许报考两个专业,但专业志愿之间不允许调剂。凡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英语听说测试,测试成绩以满分20分计入录取总分。我校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我校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以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之和为录取依据,根据《2011年天津市高职升本科招生工作规定》,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费标准为4000元/生、年。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十一条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考生,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录取结束后,在天津商业大学招生网(http://zs.tjcu.edu.cn)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陆我校招生网查询。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三条 在规定时间内,被录取的考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及高职毕业证书到校办理报到注册入学手续,未取得高职毕业证书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商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进行管理,按照高职升本科学生培养方案进行培养。
第十五条 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
第十六条 高职升本科学生标准修业年限为二年,完成规定学分后即可毕业。
第十七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商业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商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津霸公路东口(邮政编码:300134)
咨询电话:022-26656785
电子邮件:tszsb@tjcu.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1年天津商业大学高职升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天津商业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天津商业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