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大学艺术类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天津理工大学招生信息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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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颁发的《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及《天津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监督部门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
第二章 招生范围和计划
第四条 招生计划的投放根据当年教育部及各省、市、地区有关艺术类招生的相关政策和我校招生实际情况统筹确定分省计划,文、理科考生兼收,分省计划数以各省当年公布的计划数为准。
第三章 报 名
第五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艺术事业,有一定的美术基础和设计能力;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
第六条 考生原则上必须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点报名,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本省报名的考生,可按照我校当年艺术类招生简章中指定的地点报名。
第七条 报名时间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我校只接受考生面报。
第八条 报名考试费:按天津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九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各专业的学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即文化课考试)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相关专业考试及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
第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要求组织对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考试,考试时间、科目、要求及安排以我校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公布内容为准。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依据考生填报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情况下,严格按各省市投档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我校招生的艺术类各专业文理兼收;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三条 考生须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省专业课统考并合格,且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定的出省条件;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控制分数线;英语高考成绩必须达到学校当年规定的最低分数标准。
第十四条 录取时,按照在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根据考生的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具体收费按照天津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新生入学一周内进行复查,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时,遵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