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通本科专业录取原则(江苏省外)
(一)根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二)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充足时,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则允许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个别高分考生。采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平行志愿一次投档不满时,接收补报或调剂志愿考生。
(三)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在我院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设定专业志愿级差,第一、第二、第三专业志愿之间的级差为2分,第三专业志愿以后的专业志愿之间按平行专业志愿考虑;同等条件时,依次按英语(文、理科)、语文(文科)或数学(理科)、文综(文科)或理综(理科)科目成绩排队录取。
(四)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在我院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上,按高考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尚未录满、且与所报专业志愿相近的专业(纯理工科类专业不接收所报专业志愿皆为文科类专业的理科调剂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