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2009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港澳台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4210名,招收高职专科学生50名。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本着教育公平的原则,根据各省人口基数,考虑生源质量、专业特色等因素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上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经教育部批复的招生来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