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招生处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务会议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处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校务会议审定后,报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处将教育厅批复的生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招生处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务会议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处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校务会议审定后,报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处将教育厅批复的生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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