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学科发展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有关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学科发展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有关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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