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我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呈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湖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主管校长审定后,呈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将湖南省教育厅批准的生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