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正确使用《心理震慑》
记得读中学时,一次上课铃响后,老师已走进教室,可两名同学还在大吵大闹,只见常不发脾气的刘老师气得满脸通红,大声喊到:“你们想干什么!都给我住嘴、住手。”宏亮的声音使我们都为之心跳,两同学随之停止打闹。刘老师稳定了一下情绪后开始讲课。
思想品德教育是改造人的思想、净化人的心灵的工作,教育者要和风细雨,循循善诱。但是,说服教育不是万能的,对一些特殊事件,必须猛击一掌,使当事者猛然醒悟。上述刘老师一声高喊,就是对胡闹的学生施加强大的心理刺激,从而产生一种心理震慑作用,迫使其头脑冷静下来思考问题、认识问题。
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当对方执迷不悟、一意孤行、胡搅蛮缠、大吵大闹的时候,正确地采取某种强硬措施,适当地发挥心理震慑的作用,就会为顺利地进行品德教育开辟道路,能收到一定的教育效果。但是,在实施心理震慑时,一定要把握分寸,决不能滥用,更不能把它视为灵丹妙药,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运用心理震慑决不是扣大帽子,上纲上线,而是要建立在说理的基础上,以理服人,才能让人真服。但必须要给被教育者一定的强刺激,使其头脑猛醒。
二、运用心理震慑,即要考虑眼前起到的作用,更要考虑以后造成的后果。作为教育工作者,决不能用吓、打、压的办法解决眼前的一些问题。
三、运用心理震慑应同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相适应,不能一味地滥用心理震慑的手段,要严禁借一般事情侮辱学生的人格或采用体罚手段,这样只会起相反的作用。
四、心理震慑必须有集体舆论的支持。有时明明学生错了,还坚持不认错,有些学生也认为他做得对,这时心理震慑的效果就不大。面对这种情况,应该先做大多数学生的思想工作,使犯错误的学生心理上感到孤立,然后进行心理震慑才能见效。
在思想品德教育中,心理震慑是一种不得已的手段,当犯错的学生冷静下来,教师的谈心、沟通工作一定要跟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品德教育的作用。
学生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某中学初二(1)班进行英语考试,女教师陈某在监考时发现有一女学生王某把资料抄在腿上作弊,陈老师立即把王某叫上讲台,当众掀起她的裙子露出大腿让同学们看。事后王某回到家里向家人哭诉,说老师侮辱她。王某的哥哥十分生气,当天晚上学生自修时,他纠集了几个社会青年到学校,追打陈老师,对陈某拳打脚踢,造成头部面部和身体多处肿伤。后来,王某的哥哥等人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并责令其向陈老师赔偿500元医疗费。
在该案例中,学生考试作弊,违反了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没有履行一个学生的义务,陈老师作为监考人,有权利制止学生的作弊行为,并对作弊者提出批评。但陈某当众动手掀起学生的裙子却是侵权行为。
教师陈某侵犯了学生的什么权利呢?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学生也是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歧视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德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还规定了教师侮辱学生的法律责任。
在中小学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有哪些呢?
变相体罚方面的有:罚站,罚超过学生体能的体育运动、体力劳动,罚学生数十遍地誊抄作业等等。
侮辱学生的行为有:当众讽刺挖苦学生,揭学生的短处羞辱学生,使用“蠢猪”、“笨驴”等侮辱性语言训斥学生。
歧视学生的行为有:以学习成绩的好坏安排座位;以学生父母的职业、收入多少的不同分别对待学生;引导或指示学生孤立犯错误的同学;在批改作业、课外辅导中不公平地对待学习成绩差的同学等等。
对以上行为,很多学生和家长认为,这可能只是教师的师德问题,其实,有以上行为的教师,不仅师德不好,而且已经触犯了法律,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