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2011年自主选拔录取办法
1、获得我校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认定的考生(以下简称认定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第一志愿填报我校;采用平行志愿的省区,须填报我校为平行志愿第一顺序。认定考生应在考生所在地省级招办公布的我校同科类招生计划范围内选择专业志愿填报,并服从学校专业调剂。
2、认定考生必须在取得高考成绩并按照上述要求填报志愿后,方可享受我校自主选拔录取政策。考生完成高考志愿填报后,须将本人高考相关信息通过我校招生网站进行反馈,如因不及时反馈影响录取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3、高考录取时,认定考生将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重点线之上按照认定等级的优惠政策予以录取。以上各类认定考生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均不得突破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划定的一本控制线。
4、高考录取时,对于高考成绩达到我校提档分数线并符合我校自主选拔录取条件的认定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用非平行志愿的,入校后加10分调整录取专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用平行志愿的,入校后加5分调整录取专业。若上述考生高考成绩加分后,成绩达到我校本硕博连读班、实验班、双语班等各类教学实验班的实际最低录取分数时,学校视各教学实验班招生情况,按计划顺序调整。
十一、监督机制
1、学校在自主选拔录取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对选拔办法、标准、程序、以及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学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实施自主选拔录取工作,保证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3、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
4、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请,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取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其自主选拔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5、考生所在中学应以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一定程序公开进行推荐工作。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推荐中学,一经查实即予取消推荐学生的选拔资格和该中学三年的推荐资格,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媒体通报。
十二、其它说明
以上简章由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如教育部2011年自主选拔录取政策发生变化,将以教育部最新政策为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