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2008年艺术类招生简章(5)
七.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2008年艺术类招生章程
第一条 学院的全称为“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以下简称学院);部编代码为“13672”。
第二条 学院是由四川师范大学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国家教育部(教发函[2004]21号文件)批准设立,属全国统一招生的普通本科院校(称独立学院)。
第三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相关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研究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负责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和毕业生就业的日常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和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有关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主要负责招生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学院招生的对象为当年参加全国统一普通高考的考生。
第八条 艺术类考生的文化课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艺术类考生所报考专业属当地省(市、区)统考专业范围内的,考生须参加当地省(市、区)统考。
省(市、区)没有统一组织专业考试科目的,学院将自行组织专业考试。考试科目:1.艺术设计专业:考素描、色彩两科,考试时间均为180分钟,各科成绩满分均为100分。2. 音乐学(现代国际舞蹈)专业:考试科目为:面试(目测外形、语言表达〈自我介绍〉)、基本功测试(柔韧度、旋转等技巧展示)、艺术素质(即兴表演)、艺术表现力(自备舞蹈片段或组合,风格不限,可侧重自报专业,自备CD伴奏带),共计4门。各科成绩满分均为100分。
第九条 2008年艺术类招生本科专业有: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装饰设计、装潢艺术、广告设计、环境艺术、动画设计、园林艺术)和音乐学(现代国际舞蹈);专科专业有:装潢艺术设计、装饰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艺术设计。具体分省(市、区)计划以当地省(市、区)级招办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严格按各省投档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志愿之间不设志愿级差分。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按照当地招办统一规定,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区)招办确定的录取分数控制线的考生,按照我院认定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专业分+文化分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语种不限,但非英语专业学生的大学外语公共必修课为《大学英语》,因此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录取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的艺术类各专业均为文理兼收,无男女比例限制,且对往届毕业生与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 学院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艺术类专业限制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五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学院也通过学院招生就业网站(www.csdcdxy.com)公布录取结果;考生还可以通过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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