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贵州艺术专业招生录取
25. 艺术类专业设置四个录取批次,录取顺序为:艺术类第一批本科(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8所参照院校及“211”工程大学)、艺术类第二批本科(一般本科院校)、艺术类第三批本科(独立学院和民办院校的本科专业)、艺术类专科(高职)。
26. 省内院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原则是文化、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挡,各招生院校在我中心的投档范围内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简章择优录取。
27. 按教育部要求,全国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可实行三种模式,即在文化、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前提下,(1)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2)按文化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3)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各占一定比例之和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在我省招生的省外院校须将艺术类专业录取模式写入本校招生简章,招生简章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宣传。未公布或不符合教育部要求的招生简章,我中心不予认可。省内院校按我省统一的招生录取办法实施。
28. 各招生院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得拒录符合本校录取要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29. 录取中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可继续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教高函〔2009〕25号)要求,做好按艺术类专业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的招生工作。
30. 对面向全国招生不作分省计划的省外院校,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我省备案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通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第一志愿招生院校须按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并于2011年7月7日前将拟录取结果报我省招生考试中心核准备案。
31. 考生参加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只享受以下两项政策性照顾,不再享受其他政策性照顾。
(1)少数民族考生享受文化成绩加分;
(2)省内艺术各类专业考试成绩前三名、但文化考试成绩未上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文化成绩可降20分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
32. 中职单报高职、初中五年制艺术专科录取工作另行通知。
七、处罚
33. 艺术类专业考试是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在专业考试中舞弊和弄虚作假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严肃处理。
八、有关说明
34.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和贵州省招生委员会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