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普通高校招生阶段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陕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教育权益均等化方向,稳妥解决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问题。
(二)立足基本省情,充分考虑高等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现状,按照既要保护陕西籍考生正当权益,又要兼顾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权益的思路,统筹兼顾,平稳过渡。
第三条 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自2016年起实施,2016年之前,继续执行考生本人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连续学籍及户籍均在陕满3年的规定。
第二章 报名条件
第四条 自2016年起,我省高考报名条件调整为:
(一)申请在陕报名参加高考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身体状况符合普通高校招生规定;
3.截至高考当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陕连续学籍满3年,即从第一学年开始,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注册学籍、连续就读3年,按规定完成学业并获得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学生还应有全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二)除基本条件外,报考者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的常住户籍在陕满3年;
2.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的父亲或母亲持陕西省居住证3年以上,按照国家规定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含3年);
3.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籍在陕不满3年,但在户口迁入我省前,其父亲或母亲持有陕西省居住证,期间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持有居住证时间与取得常住户籍时间连续,且两项时间相加满3年。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在我省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四)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报名参加高考的,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必须初次户口登记且常住户籍在陕西。报名前本人写出同等学力书面说明,户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公安部门出具户籍审核意见后,由户籍所在县(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其报名申请。
(五)随外出务工父亲或母亲在外省就读,不符合就读省份高考报名条件,且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初次户口登记并常住户籍在陕西的,考生在就读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出具证明后,可申请在户籍所在县(区)报名参加高考。
(六)本人随其父亲或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正常迁转常住户籍至我省,并将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转入我省,可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
第五条 教育部及我省关于高考报名的条件如有变化,以当年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高考报名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