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六条 随迁子女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考生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学校所在县(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第七条 拟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应持本人及父亲或母亲身份证件、父子或母子关系证明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在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学校所在县(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报名,并填写《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报名申请表》(附件)。
第八条 随迁子女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审查;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在陕居住情况,由公安部门依据《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审查;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在陕参保缴费情况,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审查。
第九条 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因故经批准休学,但休学期间仍保留学籍,复学后取得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完整学籍,可申请报名参加高考。
县(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随迁子女及常住户籍在我省不满3年的考生,在其毕业学校进行公示(经批准同意借读的,应在其学籍注册学校及借读学校同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必须严格资格审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具体工作办法,将责任落实到人。对组织或参与“高考移民”活动、参与造假的工作人员,按照党纪、政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领导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的具体时间和办法,按照其参加高考当年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