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华南师范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4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华南师范大学现有石牌校区、大学城校区、南海校区。
石牌校区: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55号,邮政编码:510631。
大学城校区: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378号,邮政编码:510006。
南海校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海软件科技园,邮政编码:52822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华南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我校在广东省各录取批次如下:普通类师范本科专业在提前批录取,非师范本科专业在第一批录取;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在第一批录取;专科专业在第三批A类录取。如有变动,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为准。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十六条 大类招生:
我校部分学院的非师范类专业实行大类招生,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只需在专业志愿栏中填写大类名称。新生入学后,前阶段按照大类学习,修读学校平台课程和大类基础课程,后阶段按规定的专业分流原则和流程在本学院所属大类中选择专业进行专业培养,达到毕业与学位要求者,按所选专业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高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先按 “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专业志愿”的方法录取。英语类专业录取需适当考虑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
美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先按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计划数的60%,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计划数的40%。
音乐类专业:①音乐学(师范)专业广东省计划先按统考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计划数的60%,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计划数的40%;其它外省计划分声乐、钢琴、器乐方向按照校考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②音乐表演专业录取分声乐、钢琴、器乐、作曲方向按照校考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③舞蹈学专业按照校考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九条 美术类和音乐类专业,广东省只录取参加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艺术专业术科统考及经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批准我校单独组织术科考试的考生,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只录取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艺术专业术科考试入围的考生。
第二十条 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如服从专业调剂,则按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的高中毕业生报考我校普通类专业,三门学业水平考试都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我校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专业,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我校普通类专科专业,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统一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普通专业:每生每年4560—5160元;软件学院软件工程(本科)专业每生每年80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年10000元。住宿费:视不同住宿标准,每生每年500—1500元。如2013年广东省政府有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的咨询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
咨询电话: (020)85211098,85211097
传 真: (020)85213484
电子邮箱:zsb02@scnu.edu.cn
华南师范大学网址:http://www.scnu.edu.cn
华南师范大学招生网址:http://zsb.scnu.edu.cn
第二十九条 招生监督
联 系 人:纪委监察处负责人
监督电话:(020)85211016
传 真:(020)85211015
电子邮箱:hs801@scnu.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已于2013年3月4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华南师范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华南师范大学授权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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