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2014年凡组织艺术类专业联考的省市,考生必须参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考且成绩合格者,方可按我校录取原则参加录取。
2. 首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只录取参加我校音乐、舞蹈、录音艺术类专业考试,并且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
3. 根据教育部2014年关于艺术类招生的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将在艺术类专业考试结束后根据考生艺术专业考试合格情况,按比例编制分省计划。
4. 我校音乐学院各专业参加各省艺术类提前批次录取,文理兼收,同等对待。
5. 音乐学(师范)、音乐学(作曲、指挥及表演)专业统一按音乐学录取。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以上两个专业方向在志愿一栏只填写音乐学。
6. 考生在参加我校专业考试时要根据自己的意愿,认真填写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调剂信息,以此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
7. 录取时,学校对考生文化课、专业课考试成绩及政审、体检情况等进行全面考察,原则上只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原则上只录取第一顺次的考生。
8. 各专业录取方法:
① 音乐学(师范)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过线(各省艺术类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专业考试成绩(按满分750分折合后再计算)占40%,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占60%,两项相加计算综合分,按综合分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② 音乐学(作曲、指挥及表演)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过线(各省市艺术类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③ 舞蹈学专业:同音乐学(作曲、指挥及表演)专业。
④ 录音艺术专业:同音乐学(师范)专业。
9. 对各专业方向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经我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可适当降低文化课成绩(不得低于各省市艺术类最低控制线)录取。
10.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现象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七、其它说明
1. 首都师范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成绩在2014年4月8日以后,由学校招生办公室统一发布,考生可凭姓名和身份证号在首都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上查询结果。学校将考试合格名单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招办,不再向考生寄发合格证。
2. 毕业生就业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当年的就业政策。
3. 我校的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
4.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八、联系方式及乘车路线
首都师范大学校本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
邮政编码:100048
本科招生网:http://bkzs.cnu.edu.cn
联系电话:010-68902389(音乐学院)/010-68902995(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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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校本部乘车路线:
地铁: 6号线花园桥站,D2出口(西南口)
公交:乘坐27,323,374,392,394,437,617,620,653,658,693,701,74,77,86,944,967,968,特8,运通103,运通201等公交车至花园桥南
首都师范大学2014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